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黔府办函[2015]16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0-8
实施时间: 2015-10-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1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三)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工作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四)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5.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五)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两级政府,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支持。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要求和项目进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
  (六)绩效管理。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关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落实好相关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棚户区改造对象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科学确定“十三五”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规模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制定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办法,并完善项目规划、土地、环评、核准等行政审批等工作。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动人大审议同意采购资金纳入预算支出及中期财政规划。要审定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等工作。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推动项目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发布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等工作。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棚户区改造融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申请棚户区改造贷款的项目进行调查和评审,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合同,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4]34 2014/11/1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2013/7/4
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36 2014/7/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省级融资平台的批复 粤府函[2014]26 2014/11/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 鲁政办字[2014] 2014/6/2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 京政发[2014]18 2014/6/2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 冀建保[2014]11 2014/9/30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 2012/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 杭政办函[2015] 2015/2/2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3]44 20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