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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民宗委《贵州省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函[2015]21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29
实施时间: 2015-12-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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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民宗委《贵州省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贵州省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省民宗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民族地区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民族教育质量全面提升,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力显著增强。
  (一)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优质教育资源显著增加,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实现标准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全面改善,教育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师资配置水平满足教学需要。
  (二)农村学生受教育机会明显提高。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双语教育质量更有保证,特殊困难学生受教育权利得到全面保障,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力显著提升,农村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明显增加,就读优质高等学校的比例和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
  (三)民族教育内涵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各级各类学校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进一步显现,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文化能力逐步提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学业水平明显提高,民族教育理论研究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质量全面提升,教育在促进民族地区就业创业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民族教育体系结构完善优化。基本建立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体系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幼儿园和中小学布局规模能更好满足边远民族村寨教育需求,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善,职业院校空间布局和专业结构优化,民族高等学校布局和学科专业结构进一步完善。
  二、重点工作
  (五)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在大中小学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在小学高年级、初中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强化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五个认同”教育。创新教育载体和方式,开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和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意识。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交融创新,鼓励民族院校探索适合贵州省情的新形式、新办法,开设民族艺术和民族体育选修课程,将民族优秀文化列入学科专业,挖掘民族优秀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民族团结格局。(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民宗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科学推行双语教学。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加大对双语学校的支持力度。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民汉双语兼通为基本目标,建立健全从学前到中小学各阶段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双语教学体系。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务求实效原则,科学推进双语教学,完善双语教师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实施边远民族村寨双语教育扶助计划,从教师培养培训、教材读物建设、教学规律研究等方面支持民族地区提高双语教学质量。(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民宗委;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实施能力提升“双百工程”。采取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建设一批优质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能力提升“双百工程”:打造100所民族特色示范学校(其中普通高中15所、中职学校10所、初中30所、小学30所、幼儿园15所);打造民族学校办学特色和品牌,在民族学校培养和遴选100名优秀教学名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民宗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积极推进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实施民族民间文化教育项目学校支持计划,鼓励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各民族特色村寨学校深入挖掘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开发形式多样的民族民间文化课程资源,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堂教学,建立多方参与的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团队,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职业院校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创新行动计划,以学科建设、创新团队和名师工作室为载体,建立年度评优扶强工作机制,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创新。发挥高等学校人才和教学科研优势,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创新和专业师资培养培训。(牵头单位:省文化厅、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财政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在部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举办民族班和民族宏志班,在部分高等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双语预科班和民族班。鼓励市(州)、县(市、区、特区)举办普通高中民族班、中职学校举办民族特色班,选录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就读。加强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预科基地作用,开发少数民族预科教材,创新少数民族预科、民族班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民宗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教育信息化建设及应用。逐步提升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与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支持民族地区中小学购置信息化教学设施设备,强化教师信息化技能及应用水平培训,提升民族地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学和应用能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方面深入应用,使广大师生便捷共享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积极引进、编译双语教学、民族文化和民族团结等数字教学资源并推广应用。鼓励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校际联网交流,开展基于教育信息技术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公平的研究与实验,推动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化建设。(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财政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一)扶持民族高校学科建设。制定实施民族地区高校布局规划、学科专业调整规划,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点设置、本专科研究生招生计划、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等向符合规划、办学条件和质量有保障的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倾斜。加强贵州民族大学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等内涵建设,支持创建博士授权单位和博士授权点。支持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凯里学院等院校建设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学科、专业。新增一批民族学、社会学等地域性、民族性强的省级重点学科或省级重点支持学科。(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财政厅)
  (十二)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加强对民族地区城乡社区教育的指导,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建设以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教育及服务平台,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开展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引导民族地区广播电视大学转型升级,鼓励省内外高校面向民族地区开放继续教育优质资源。加强农民继续教育,继续开展扫盲工作。重视支持残疾人继续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市(州)政府要为残疾人接受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成人高等教育提供更多便利,满足残疾人接受继续教育需求。(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各高等院校)
  (十三)科学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组织实施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充实民族地区和民族院校人才队伍,提升民族人才学术水平。组织实施好少数民族高端人才培养计划,做好国家公派留学西部特别项目相关工作,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具有影响力和话语权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实施好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教育部直属高校及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十四)健全教师培养制度。制定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规划,推进师范院校专业调整和教学改革,重点培养双语教师、“双师型”教师和农村中小学理科、音体美等学科紧缺教师,形成教师培养补充长效机制。支持民族地区师范院校免费培养双语教师,落实好教师配备政策,杜绝挤占挪用教师编制,严格教师准入,招聘合格教师。实施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和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向民族地区倾斜。调整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解决民族地区音乐、美术、书法、体育、信息技术、英语等学科教师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五)完善教师培训机制。制订全员培训规划,落实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培训。省市级培训向民族地区农村教师和双语教师倾斜。重点加强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和民族学校校长、骨干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培训。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开展双语教育教师、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教师、民族团结教育教师、民族中小学骨干教师、民族中小学校长和民族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及异地交流学习。鼓励民族地区学校及民族学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办法自主选招教学和管理人员,用于解决民汉双语教师、民族民间文化教育等特需教师和学生管理人员结构失衡的问题。(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六)落实教师激励政策。改善教师福利待遇,绩效工资分配向农村教学点、村小学、乡镇学校教师、双语教师和民族民间文化教师倾斜,切实落实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的政策措施,实施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建立民族地区学校“乡村名师”工作室,落实好边远、农村地区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晋升倾斜政策。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等制度,对扎根农村、长期从事双语教育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研究制订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民族自治州可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民族教育相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健全民族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由教育、民宗、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编委办等部门参与民族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民族教育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能职责,努力完成国家和我省民族教育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编委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八)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民族教育专项经费投入,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在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分配时,加大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人口作为重要因素的比重,实现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时,将民族地区作为重要分配因素,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和教育专项支付扶持倾斜力度,积极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新增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民族中小学特色能力提升“双百工程”、民汉双语教育、民族学校信息化建设、民族教育研究与改革试点,推进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学改革和质量提高、支持民族院校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建设等。(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民宗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九)加大学生资助力度。认真落实教育精准扶贫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子女资助。落实好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完善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应助尽助。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国家助学金政策。普通高中、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将民族预科生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高校国家资助体系。鼓励高校通过设立学习进步奖学金等方式,加大对来自民族地区学生的奖励资助力度,做好残疾学生资助工作。(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扶贫办;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发挥对口支援作用。完善民族教育开发合作与教育帮扶机制,继续实施“校长提高计划”,每年选派一定规模和数量的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校长赴省内外学校挂职锻炼学习,选派民族地区骨干教师进修学习。健全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机制,争取支援城市加大对民族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支援力度,配套完善必要的设施设备,培训和选派中小学校长、班主任、骨干教师,帮助培养各类人才。利用省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帮助民族地区高校加强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民族教育科研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研究、指导和服务,全面提升民族教育科研、教研工作服务民族教育发展的能力。配齐配足民族地区各级教育科研机构薄弱学科教研员,加大省级、市(州)级民族教育发展中心建设支持力度,支持具有中介性质的民族教育研究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市场专业化运作等方式推动民族教育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着力强化督导检查。各地政府要把落实民族教育工作任务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确保民族教育目标任务的实现。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民族教育摆到突出位置,优先发展、重点保障。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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