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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海南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6]2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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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6年海南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6日
  2016年海南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将2015年全省投资项目百日大会战经验成果机制化、常态化、长效化,做好2016年投资项目推进工作,促进全省投资稳步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督查考核范围:2016年及以前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下称中央投资项目)、2016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2016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2016年度各市县重点建设项目、2015-2016年度专项建设基金项目、2013-2016年度招商签约项目。
  第三条 督查考核内容
  (一)项目储备工作。重点考核省和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利用国家重大项目库建立中央投资项目、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储备库情况。入库项目必须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及总体规划各类空间控制篇的要求,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依法落实用地、用林、用海、环评等要素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要完成立项审批(其中申报2016、2017年度中央投资项目需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社会投资项目要完成备案手续。储备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建立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各市县储备的中央投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省及市县重点项目、专项建设基金和社会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总投资,须在2016年8月31日前达到本市县2016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额的150%以上,其中生产性项目及有长期税源项目数量不少于50%。
  (二)2016年度招商签约项目。主要包括签约数量和协议投资额,包括省级、市县、园区举行招商活动和自行对接洽谈的签约项目。
  (三)项目开工率。
  1.中央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要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转下达;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要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收到下达投资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按计划要求时间开工。
  2.省和市县重点项目。新开工项目开工率在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分别达到15%、40%、70%、100%。
  3.专项建设基金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申报时承诺的开工时限开工。国开行海南分行、农发行海南省分行、各市县政府、各基金项目业主要确保基金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签约并按规定要求投放。
  4.招商签约项目。2013-2016年签约项目开工率(包含项目注册落地和开工建设),到2016年12月31日分别达到70%、50%、40%、25%以上。
  (四)投资完成率。
  1.中央投资项目。
  2016年中央投资计划项目,计划于6月30日前下达的,中央资金完成率必须于年底前达到100%(中央全额投资的项目,达到85%以上);7月1日-8月31日期间下达的,中央资金完成率必须于年底前达到70%以上;9月1日及以后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于3个月内开工建设。
  已开工的续建项目,2016年继续安排中央投资的,中央资金完成率应于计划下达6个月内达到100%。其中,8月1日-9月30日期间下达的,中央资金完成率年底前应达到90%以上。
  2015年及以前年度续建项目,中央资金完成率应于2016年3月31日达到90%以上,6月30日前全部达到100%。
  2.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项目执行考核和具体要求按债券计划下达文件执行。
  3.省和市县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在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分别达到20%、40%、70%、100%以上。
  4.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国家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专项建设基金应使用完毕。
  (五)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建立投资项目推进机制和责任分解落实方案。
  第四条 督查考核方式
  2016年投资项目实行按季度督查、年终评比考核。
  (一)省政府领导不定期带队赴市县现场督查或采取暗访方式进行督查考核。
  (二)省政府适时组织全省投资项目建设现场观摩评比,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省政府成立10个投资项目专项督查组,由相关厅局主要领导带队,分别于4月11-13日、7月11-13日、10月10-12日及2017年1月10-12日赴有关市县、省政府直属项目业主单位督查、考核。省政府授予督查组现场协调解决问题、约谈推进不力的项目业主单位领导和其他责任领导权限。督查组对督查情况真实性负总责,要逐一核对项目、逐一现场检查。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业主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执行情况真实性负责。每轮督查考核结束后,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督查、考核情况汇报。各市县、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项目个数、开工率、投资完成率等项目推进情况及督查考核结果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开。
  (四)省发展改革委按月统计各市县、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项目储备、计划下达、项目个数、投资额、开工率、投资完成率等项目推进情况,报省政府领导,并通报各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各市县政府也应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对本市县建设项目进行督查考核。
  第五条 建立督查项目滚动调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于第二季度开始,每月初对督查项目进行滚动调整。对已完成投资计划或建设任务的项目不再列入督查考核范围;对新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进行补充,并通知各市县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督查考核组。
  省重点项目实行按季度滚动调整。一是无特殊原因,项目未按期开工的,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二是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县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申请,通知各督查组对拟调整的项目在每轮督查考核时进行现场核实,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建立全省纵横联动的项目责任推进机制。除跨行政区域外,投资项目推进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完成投资计入属地市县政府。市县政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组织、协调要素保障落实,督促项目业主加快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投资项目的整体推进和日常督导,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直属部门做业主的投资项目,省政府直属部门主要负责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施工进度,配合落实要素保障;市县政府负责开展征地拆迁和组织、协调各项要素保障工作。实现纵横联动、合力推进,做到任务全覆盖,责任全覆盖。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建立责任人制度,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逐级分解落实任务到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制定项目施工组织程序图。
  第七条 优化审批服务。对纳入督查考核的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全省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做到一次性告知、随到随审,在项目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原则上各类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负责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财政预算评审、招投标工作的单位,除法定期限外,原则上提速50%以上。省及各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项目审批全过程的跟踪及督办。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审批全过程、全环节大提速。
  第八条 建立问题定期分级协调解决机制。对项目推进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业主应及时报属地市县政府解决,市县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市县政府解决不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督查考核组,督查考核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对个别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的问题,由督查组报请省政府协调解决。
  每轮督查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对各督查组梳理的问题进行汇总,提出解决意见,明确解决时限,由省政府督查室印发执行。
  第九条 建立全要素清单保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每月初梳理汇总全省督查项目用地、用林、用海等需求及审批办理情况,形成项目要素清单印发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应按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做好要素优先保障工作。
  第十条 健全资金拨付制度。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一律按照中央投资、省级投资、市县配套的顺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奖惩措施
  (一)奖励。对年终考核综合获奖市县和单位:
  1.通报表彰并授奖。
  2.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对年度考核获奖市县,优先申报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专项建设基金计划和安排省级配套资金。
  3.优先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4.优先保障2017年用地、用林、用海等要素指标。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奖资格。
  (二)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1.对未开工或未按要求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项目,属政府投资的,问责项目业主单位或服务单位及相关人员;属社会投资的,如因政府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职导致的,问责相关服务部门和人员。
  2.省政府直属服务部门因办事拖拉,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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