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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5]7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29
实施时间: 2015-11-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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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既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全省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正确导向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相结合、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积极稳妥原则。准确把握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文化服务的合力。
  ——丰富供给原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鼓励创新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有效动员社会力量,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注重绩效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科学安排、精打细算、讲求实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协力发展”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格局。
  二、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规范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拟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明确具体条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择优,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三)明确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公共文化体育国际交流,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四)制定购买目录。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制定面向全省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目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指导性目录和具体购买目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流程、资金保障及评价监管机制
  (一)规范购买流程。 购买主体按照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年度计划,提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批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购买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预算资金、主要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项目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对批准的购买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购买。购买主体应按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和严禁转包等内容,确保合同内容全面、具体、确定。
  (二)完善购买方式。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多元化的购买形式。
  (三)强化资金保障。按照以事定费、费随事走的原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等面向乡(镇)、村(社区)基层、覆盖面广且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财政资金,应逐步改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四)加强绩效评价。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健全监管机制。围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申报审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等内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
  四、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树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意识。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购买主体应树立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意识,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为目的,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支持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将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二)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注重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公开。 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时将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评价制度,围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申报审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等内容,建立立体多元的监督体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落实。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和相关分工,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要严格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工作有效落实。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与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1.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
  2.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目录
  附件1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
  一、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综合类
  (一)公共文化体育规划、政策、法规、标准及其他重大课题研究;
  (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监管评估;
  (三)公共文化体育资讯收集、统计分析、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四)文化体育事项第三方评价服务;
  (五)文化体育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审计监督服务;
  (六)公共文化体育科技项目的研发与推广。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类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美术作品的创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及网络视听节目等)的制作与宣传;
  (四)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五)公益性数字广播影视产品、出版物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建设及服务;
  (七)公益性广告(含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视听媒体领域)的制作与传播;
  (八)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九)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十)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如盲文出版物、电视手语新闻节目、盲人影院影片等)的创作与传播;
  (十一)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三、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类
  (一)公益性文艺演出(含送戏下乡)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二)群众性文化广场(含百姓大舞台)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重要节庆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全省性文化艺术节的组织与承办;
  (五)高雅艺术进校院、下基层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政府倡导的主题性书法美术摄影等艺术品展览展示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共图书馆讲座及展览联盟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公益性文化、广播影视、出版、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十一)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二)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三)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四)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五)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如农民工进城及城市困难群体的读书活动、看电影活动等)的组织与承办;
  (十六)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类
  (一)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服务;
  (二)文物保护监测服务 ;
  (三)文物建筑测绘服务;
  (四)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五)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公益性服务岗位;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及记录建档;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训、交流、传习;
  (八)江西古籍的整理、出版、印刷与发行;
  (九)江西珍贵历史声像资料的整理与数字化存储;
  (十)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十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十二)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五、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类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基层出版物发行网点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评估定级,第三方绩效评价;
  (五)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应急广播、广播村村响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六)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全民阅读数字平台、阅报栏(屏)、版权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七)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八)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九)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十)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文化体育国际交流(含港澳台文化体育交流)类
  (一)政府组织的文化体育交流合作与推广;
  (二)文化体育外宣品设计制作印刷出版服务;
  (三)其他对外文化交流项目。
  七、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类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书店、书屋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附件2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目录
  一、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一)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送戏下乡)的组织与承办;
  (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的维护和活动开展;
  (三)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及运营管理;
  (四)农村电影放映的组织和承办;
  (五)农村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承办;
  (六)农村体育活动的组织和承办。
  二、省级文艺创作与繁荣专项资金
  (一)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美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三)文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及记录建档;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训、交流、传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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