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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6]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5
实施时间: 2016-1-15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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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切实提升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以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发展目标。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覆盖面;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机制和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县(市、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低于90%。
  二、完善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融资担保机构应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担保能力。支持有资金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强、经营规范、符合政策导向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展壮大省、市、县(市、区)三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导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
  (五)加快完善再担保体系建设。突出省信用担保集团的再担保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再担保公司或开展再担保业务,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三、提高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六)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水平。融资担保公司要把做好融资担保主业放到首位,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准确把握市场定位,深入研究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经营特点,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指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着重考核政策性融资担保扶持小微企业数量、放大倍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等指标。
  (七)开展产品服务创新拓展盈利空间。融资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依法开展抵(质)押和反担保业务,支持开展信用担保,努力拓展业务领域。
  四、强化融资担保政策支持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到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1亿元资金,充实县(市、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同时,省财政适当安排资金通过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参股市、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省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继续实施担保增量奖励政策,对担保费率及放大倍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九)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放大倍数较高、风险防控能力强的机构在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注资、省信用担保集团参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力争到2017年,政策性担保业务在保余额达到2500亿元,全省平均放大倍数不低于5倍,其中省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7倍,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5倍。
  (十)落实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政策。融资担保机构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两项准备金税前扣除和免征营业税。综合运用信用评级、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
  (十一)完善抵(质)押登记办法。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工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业务查询等。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五、深化政银担业务合作机制
  (十二)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积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对接,建立上下贯通的政银担业务合作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定期调度机制和工作通报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政银担合作。省政府金融办要将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列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经营业绩考核。
  (十三)推进“税融通”业务风险分担。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同推进“税融通”业务拓展。将“税融通”业务纳入到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风险分担体系。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务部门以及银行要建立沟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融资担保机构专门制定“税融通”业务委托担保合同,委托银行受理开展批量合作。
  六、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
  (十四)突出能力建设。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做精风险管理。坚守融资担保主业,积极创新,勇于探索,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丰富产品和优质服务,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五)完善治理机制。融资担保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管理水平。市、县(市、区)政府对其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试点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由直接参与业务管理转向履行出资人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规定。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建设,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
  (十六)强化监管责任和能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履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将融资担保机构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分类监管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加快完善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担保企业库,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加快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强化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各地要继续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十七)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各级监管部门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制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处置预案,严格执行融资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其经营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每年由所在市行业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合规审计,并出具报告,报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融资担保公司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严格按照核准范围开展业务,审慎开展与互联网融资相关的担保业务。各地、各监管部门要严密防控风险,妥善处置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积极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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