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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求《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2-22
实施时间: 2016-2-2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7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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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鉴于我市将在2016年5月1日实现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单轨运行,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更好地实现数据接轨,优化申报程序,我局拟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并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明确。
  现将我局拟发文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网址:http://www.xm-l-tax.gov.cn,进入首页“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提出意见。(请在主题栏注明“意见征集”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
  2.联系电话:税政一处 0592-5310368
  3.通信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邮编:36101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8日。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2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31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31日。
  三、私房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2015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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