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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5]6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8
实施时间: 2015-12-8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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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在缓解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难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难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 ”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 “三农 ”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快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在落实好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合理把握监管尺度,推进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按照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科学发展”的思路合理布局,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发展导向,以提升担保机构承保能力为核心,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以规范促发展,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三)发展目标。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提高标准改制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做好 “减量增质 ”工作,培育5-10户具有全国影响力和行业带动能力的品牌担保机构,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控制在200户以内,资本金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小微企业和“三农 ”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构建全省再担保运营体系,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
  二、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四)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市、县级政府要将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纳入当地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发展的重要工作和考核内容。要加大投入,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整合重组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控股或参股、资本金实力强、经营管理好、立足服务地方经济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五)积极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开展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试点,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市场定位,全力支持我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化农业发展。(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农委、省工业信息化厅、吉林银监局,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六)完善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考核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对政策性担保机构业绩进行考核时,应结合政策性业务占比等实际情况,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加大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 “三农”业务规模、合规经营、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代偿率和损失率等指标的考核权重。要将业绩考核结果与政策性担保机构负责人奖惩相挂钩,并作为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引导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强化风险管控、降低政策性担保业务收费,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 “三农 ”的实效,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七)支持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资本有序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鼓励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引导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引入国有资本,加强与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权合作,提升规范化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国资委,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八)保障融资性担保机构自主经营。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出资人或控股股东,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程序干涉公司自主经营。(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国资委,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三、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
  (九)完善再担保的增信分险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推动东北再担保公司发展,鼓励再担保机构按市场原则参股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再担保运营体系顶层设计,建立科学合理的收益与风险承担比例,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的 “稳定器 ”和 “倍增器 ”作用,不断强化再担保功能。(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大力发展再担保业务。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再担保和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进一步增强分担风险、增加信用的能力,不断提高再担保覆盖率。鼓励各地探索建立 “担保+保险 ”等多种方式的风险分散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开展联保、分保、反担保等多种方式合作。(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四、加强政银担合作,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十一)创新业务发展模式。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小微企业和 “三农 ”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点,加快业务创新和产品开发,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股权、林权等抵(质)押担保业务,为企业提供特色鲜明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直接融资担保业务,探索开展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 ”多渠道融资创造更好的条件。(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十二)深化银担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赢。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金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小微企业和 “三农 ”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牵头部门:吉林银监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十三)落实融资性担保贷款优惠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 “三农 ”发放的融资性贷款享受小微企业和 “三农 ”金融服务各项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对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小微企业和 “三农 ”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在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意愿和能力。(牵头部门:吉林银监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业信息化厅,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十四)为银担合作创造条件。定期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创造评价客观、信用透明的合作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要根据信用记录,对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差异化对待,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促进银担合作稳健发展。(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五、加强行业监管工作,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十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监管职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属地化监管。省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市(州)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是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省政府将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及退出权限下放市(州)。市、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行业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上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工商局,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十六)加强监管力量。强化各级政府作为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人力、经费保障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切实加强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落实监管责任制,建立监管部门履职评价制度,对因监管不力或重大失误而引发融资担保风险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所在地监管部门实施问责。(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吉林银监局、省工商局,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十七)加强现场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合规性审查、专项审计、资信评级等规定和措施,严厉查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受托投资、抽逃资本金、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高度关注经营风险,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视情节采取监管措施,切实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十八)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水平。各级监管部门要利用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统计系统,构建科学、系统、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对运行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加强统计数据真实性检查,建立分级负责的统计稽核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逐步推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托管制度,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运用监管。(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工商局,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六、加强政策支持,有效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十九)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国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扶持地方金融发展补助资金作用,有效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继续执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政策,引导担保机构增加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担保贷款业务比重。(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十)规范抵(质)押物登记。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依法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客户登记资料,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提供相应便利。在办理有关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过程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
  (二十一)加强信息共享。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征信管理制度,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促进信息交流共享。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和使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物登记、企业信贷、土地登记、财产抵押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牵头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金融办)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工作措施,注重工作实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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