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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6]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1-29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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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现代融资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支撑,促进我省创业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发挥融资租赁业重要作用
  (一)确立融资租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融资租赁是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商业模式,已经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扩大对外开放具有独特功能和战略意义。我省融资租赁业在汽车、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农业机械等领域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但由于发展环境因素制约及体制机制不适应,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较为缓慢,在利用国家政策、市场渗透率、业务模式及服务领域拓展等方面与发达省市差距较大。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成长。(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省级相关部门负责)
  (二)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取得新突破。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结合、融资与融物结合、生产与生活服务结合、国内与国际市场结合、优化环境与激发企业活力结合、发展与规范结合的原则,通过在本地企业中成长一批、在原有融资租赁企业转化一批、在外地融资租赁企业引进一批,力争在 “十三五 ”中期,培育出3至5户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企业。“十三五 ”末期,培育出10户左右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优势明显、特色突出、专业化经营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使我省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达到区域领先水平,融资租赁成为全省投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省级相关部门负责)
  (三)多途径多领域拓展融资租赁业。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我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及特殊项目公司(spv);鼓励我省现代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及智能制造等高端装备、汽车与新能源汽车、互联网智能汽车、精细化工、医药设备和医疗设施、粮食及农产品加工、建筑及旅游等优势产业发展厂商融资租赁企业;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和文化产业融资租赁市场;开展面向现代农业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用机械设备租赁;鼓励为创新、创业类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负责)
  (四)支持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快业务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利用云网端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融资租赁服务供应链融资的模式,可设立集融资租赁、保理、贸易为一体的融资租赁企业。(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吉林银监局等负责)
  (五)推进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发展。积极复制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经验,支持融资租赁产业在长春市、吉林市等租赁业基础较好的中心城市集聚,探索和推广融资租赁作为开发区新型融资服务平台。促进产融结合、区融结合,率先进行融资租赁业政策、功能和制度创新。(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六)开拓跨境融资租赁市场。深度融入 “一带一路 ”战略实施,深入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和面向环渤海开放,以融资租赁推动我省企业 “走出去 ”开拓海外市场。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海外融资开展业务。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的备案手续。支持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业务。探索在援外工程建设中引入工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外汇管理局、省级相关部门负责)
  (七)加快融资租赁配套产业发展。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多种形式扩展业务规模。引导社会制造企业、销售物流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介入融资租赁业。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省商务厅、省经合局、吉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努力营建和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
  (八)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审批程序。实行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直报和限时办结制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受理符合出资人资质要求的企业提出的关于设立融资租赁机构的申请,对资料齐备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或上报国家商务部门并跟踪办理审批手续。(省商务厅、省经合局负责)
  (九)创新优化融资租赁管理措施。设立绿色通道,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建立跨境租赁异地监管模式,借鉴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制度创新措施。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为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提供便利。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实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省商务厅、省经合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负责)
  (十)完善融资租赁相关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未有明确登记机关的,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等依法申请土地、房屋抵押和股权质押登记为相应的融资租赁债务提供担保的,登记部门可以参照金融机构的抵、质押方式,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关手续。(省商务厅、省经合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负责)
  (十一)加强融资租赁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鼓励教育部门和有条件的相关院校开设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课程或开展相关专题培训,培养融资租赁业风控、财务、管理、法务、运营等专门人才。在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建立引进和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支持行业协会、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尽快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省级相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十二)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将融资租赁业发展纳入政府产业资金支持范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环保涉农、科技创新等项目,在申报相关产业引导资金支持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负责)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 “借款合同 ”税目计税贴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四)落实金融促进政策。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增加中长期资金来源,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简化程序并放开回流限制,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和应收账款融资。(省金融办、省外汇管理局、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四、强化融资租赁业风险防控措施
  (十五)落实省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融资租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要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省商务厅、省经合局、吉林银监局负责)
  (十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制度,强化资产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支持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化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省商务厅、吉林银监局、省级相关部门负责)
  (十七)建设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我省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将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我省企业诚信建设体系范畴,完善信用数据库应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经合局负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有力措施。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把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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