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苏政发[2016]1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2-3
实施时间: 2016-2-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5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和改进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务院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机制,努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其中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者领取相关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
  三、加强部门联动监管
  (一)构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在并联审批平台的基础上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重要作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对市场主体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现实时共享、无缝衔接,切实保障部门间证照衔接、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二)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按照我省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提醒等方式告知审批部门及时接收;审批部门应及时下载需要审批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行政指导,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尽快实现相关信息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各部门业务审批系统之间的自动传递。
  (三)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工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诚信江苏网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共享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由工商部门统一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推送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意见》所列附件和我省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主管的行业、领域违反行业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加强综合执法的要求,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五)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四、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2016年年底前,要通过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市场主体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从投诉处理、证照联动、监督检查、执法办案、失信惩戒等环节入手,建立政府部门间联动响应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意见》所列附件和我省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制定监管责任清单,明确执法依据、执法层级、执法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先照后证”改革的要求,制定后续监管办法,做好证照衔接工作,实施证照联动。
  (三)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要依法公示相关信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的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企业要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二)推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纠纷处理、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三)鼓励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先照后证”改革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促检查。省工商局会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闽政[2016]34号 2016/8/16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2016/9/2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 琼府[2016]32号 2016/3/3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 杭政办函[2016] 2017/1/3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 宁政发[2016]17 2016/7/26
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 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工商企注字[201 2015/5/1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鄂政发[2016]2号 2016/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皖政[2016]9号 2016/1/18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武政规[2016]25 2016/1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辽政发[2016]10 201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