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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明电[2016]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2-16
实施时间: 2016-2-1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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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渔业油价补贴机制、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吉林省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通过调整油价补贴资金使用方式,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我省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调整优化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方式,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力争到2019年,将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同时,降低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标准,使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渔政执法、资源养护、水产养殖等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渔业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二、推进油价补贴政策调整
  (一)调整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
  1.按船长核算捕捞机动渔船补贴。自2015年度起,捕捞渔船按照渔船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对应补贴核算标准及其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对补贴年度内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渔船,据实按月发放。
  2015-2019年,各年度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船长<8米,分别为0.4万元、0.35万元、0.3万元、0.25万元、0.23万元;8米≤船长<10米(且功率9千瓦以上),分别为0.5万元、0.44万元、0.38万元、0.31万元、0.25万元;10米 ≤船长<12米(且功率11千瓦以上),分别为0.6万元、0.52万元、0.45万元、0.38万元、0.3万元;船长 ≥12米(且功率15千瓦以上),分别为0.85万元、0.75万元、0.65万元、0.55万元、0.45万元。
  2.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自2015年起,逐年降低补贴标准,至2018年一律不予补贴。
  (二)调整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
  1.调整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数。100公顷以下面积(养殖证确认面积)水域、滩涂作业的养殖机动渔船,按原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系数1.4千瓦/公顷不变。100公顷(含)至1000(含)公顷面积的,可补贴功率系数上限调整为1.0千瓦/公顷。1000公顷以上面积的,可补贴功率系数上限调整为0.8千瓦/公顷。养殖机动渔船补贴功率数取计算所得补贴主机总功率和实际主机总功率二者之间的小者。
  养殖机动渔船可补贴功率计算方法(单位:千瓦):面积小于100公顷的,可补贴功率=面积×1.4;面积大于等于100公顷、且小于等于1000公顷的,可补贴功率=100×1.4+(面积-100)×1;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可补贴功率=100×1.4+900×1+(面积-1000)×0.8。
  2.调整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2015-2019年,各年度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测算标准分别为0.038万元/千瓦、0.029万元/千瓦、0.025万元/千瓦、0.021万元/千瓦和0.019万元/千瓦。
  3.设置养殖机动渔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养殖机动渔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为50千瓦,核定后仍高于标准的,按照50千瓦核定。
  三、统筹使用资金
  以2014年渔业油价补贴清算资金数为基数,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调减出的资金(中央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统筹使用部分除外)由省级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渔业资源养护、休禁渔补贴、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四、强化保障措施
  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统筹协调,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渔业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采取公示、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赢得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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