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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5]4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0-10
实施时间: 2015-10-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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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对查清全省“三农”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三农”政策,推进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为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调查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本次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农业普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农业普查的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准备、普查布置及培训、普查实施、数据处理与开发成果发布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和任务分工,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普查设备购置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保障;宣传部门负责普查宣传工作。
  (三)落实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工作队伍。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质设备保障
  根据农业普查的任务量、工作进度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普查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本级农业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和设备购置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费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和当年投资计划,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拨付。
  附件:辽宁省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0日
  附件:
  辽宁省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赵化明 副省长
  副组长:葛海鹰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 晶 省统计局局长
  王金笛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金允坤 省财政厅副厅长
  贾晓光 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总队长
  于 衡 省农委副主任
  成 员:王东秀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 涛 省民政厅副厅长
  江晓波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孙占和 省水利厅副厅长
  武兰义 省林业厅副厅长
  李志军 省海洋渔业厅副厅长
  李淑云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姜海波 省统计局副局长
  徐 岩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张喜凡 省畜牧局副局长
  李玉晨 省农垦局副局长
  黄 涛 省监狱局政委
  卢 琳 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姜海波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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