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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5]10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0-30
实施时间: 2015-10-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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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30日
  山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国家在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我省是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总量控制,改善环境。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合理控制交易范围,在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
  ——新老有别,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好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既要以企业为主体,坚持自愿、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强化政府服务和严格监管。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以及科学规范、市场活跃、运行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1.合理核定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根据国家及我省技术规范核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2015年底前,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核定,依法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2.有序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及现有排污单位承受能力,我省现有排污单位暂缓实行有偿取得,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排污权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3.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省市按照2:8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向政府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首次缴款金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建设项目在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必须全部缴清。
  (二)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
  1.规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由省级物价、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交易双方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排污权交易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中进行,禁止场外交易。
  2.控制交易范围。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3.激活交易市场。各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政府排污权储备制度,重点支持省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政府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由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确定。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和排污权租赁。
  4.加强交易管理。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共同组织。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核定及收储等政策文件,搭建排污权交易平台,组织排污权的核定和收储、排污权交易以及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取得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格。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密切跟踪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积极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配套政策。
  (二)加大支持力度。对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等工作给予支持,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三)提高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变更等工作,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排污权拍卖及回购等情况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确保交易工作公开透明,为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提供便利。
  (四)严格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各市要强化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于超过核定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五)引导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广泛地宣传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政策措施,进一步在全省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生态文明理念,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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