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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5]10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0-30
实施时间: 2015-10-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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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文物局、省地震局和省金融办等部门提出了《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30日
  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物价局 省地税局 省文物局 省地震局 省金融办
  为健全完善符合山西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提升房地产业发展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一)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满足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的原则,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2015年底前完成“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健全完善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并重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积极探索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拥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完善住房市场供应体系,调整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培育存量住房和租赁住房市场,满足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
  二、优化用地和商品住房供应结构
  (三)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商品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偏大的市、县,应适度减少房地产用地供应;商品房供应明显不足的市、县,应合理增加房地产用地供应。足量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四)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住房或商业营业性用房供应偏多的市、县,可依法修改城镇规划相关内容,将已供应未开发的住房用地或商业营业性用地调整为文化旅游、养老等其他用地。对土地用途及其规划条件或出让方式发生变更的已供土地,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或协商解除原土地出让合同。
  (五)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商品住房套型面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不再受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限制。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套型进行调整。
  三、统筹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建设
  (六)加快棚户区改造。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棚户区和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制订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和配套基础设施改造计划,把城市危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纳入棚改范围。加快项目审批和改造进度,所有棚户区应在2017年底前全部开工改造。各市、县要通过货币补偿、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方式,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探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融资模式,建立棚改融资长效机制。
  (七)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将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和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和补贴额度。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化补贴相结合,通过新建、配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渠道筹集房源,加快解决应保障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商品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八)打通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房转换渠道。统筹使用保障房建设资金,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需要的情况下,财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可统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统筹用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棚改安置户。各市、县可通过购买和长期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也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四、鼓励住房合理需求
  (九)取消购房限制。取消购买商品住房套数、户籍、年龄等限制;取消商品住房销(预)售价格申报制度;取消对境外机构及个人在本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限制。
  (十)落实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金融机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已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未结清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允许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居民家庭,第三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允许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申请贷款购房。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审核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对购买首套或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
  (十一)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完善配套政策,扩大制度覆盖,提升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已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均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支付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款及房租、物业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
  (十二)培育存量住房交易市场。加快推进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盘活存量住房房源。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房屋交换,价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存量住房交易相关收费予以减免。
  (十三)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机制,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设立房屋租赁专门服务窗口,方便群众租赁登记备案。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规范信息公告公示,为群众租赁房屋提供便利。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发展的融资渠道。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未出售且具备出租条件的商品住房,鼓励个人出租自有房屋,活跃住房租赁市场。
  五、提升房地产业发展水平
  (十四)促进产业发展。以规划为引领,统筹城镇、产业布局和房地产业发展,统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商品住房建设,统筹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促进房地产业和城市经济协调发展。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强强联合、优化重组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等方式,壮大企业实力,扩大开发规模,打造品牌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五)推进产品创新。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发展文化旅游地产、园区地产、商业地产、养老地产、体育地产,促进房地产业与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协同发展。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开发用地用于新型地产,或将存量商品房转型用于文化旅游、养老等新兴产业。
  (十六)提升住宅品质。加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严格控制住宅小区容积率、建筑密度和高度,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创新住宅户型设计,优化住宅空间布局,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推行住宅全装修(含菜单式装修),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新建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公共交通设施、社区服务中心、光纤入户通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积极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到2020年,50%以上的城镇新建住宅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十七)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完善地方物业服务法规和标准体系,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要规范服务行为,延伸服务链条,深化服务内涵,为业主提供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单位自管、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小区要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创造条件向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制定细化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九)强化市场监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坚决查处违规闲置土地、擅自改变规划、违规预售商品房、违规代收相关税费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要建立覆盖房屋征收、房地产开发、销售、交易、物业管理等环节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不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
  (二十)改善政务环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简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项目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改善政务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文物、环保、地震等部门要协调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项目的文物勘探、环境影响评价、地震评价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供电、供气、供水、供暖、通信、广电等行业(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项目建设,实施跟踪服务,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对已明令取消或停收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严禁政府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向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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