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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5]11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27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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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为解决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公开公平、对象明确、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与适度保障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统筹推进相结合、补贴制度与低保制度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稳步推进,规范管理,逐步提高省级补助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
  二、补贴对象
  (一)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
  (二)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
  (三)全省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或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长期照料的老年人。
  三、补贴标准
  (一)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
  (二)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全省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由现行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补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实施高龄补贴的县(市、区),其补贴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应按原标准执行。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其补贴只可叠加,不能冲抵。对既高龄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每人每月60元补贴。
  四、补贴方式
  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可通过现行低保资金途径发放,也可以通过养老服务券等形式发放。百岁老人补贴仍按原渠道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市自定,但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
  五、经费保障
  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经费从城乡低保资金中解决,并按现行负担政策落实。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补贴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补贴范围和要求,认真评估,加强审核,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列入补贴范围,严禁弄虚作假。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补贴情况进行抽检和督查,对违规者严肃问责。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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