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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5
实施时间: 2016-1-5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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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是全面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启始之年。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按照本行动计划提出的任务要求,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
  2016年是全面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的启始之年。为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完成阶段性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四类水体年度目标,分解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安全、推进流域生态保护”等四大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机制体制创新,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统筹部署2016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全省水环境质量取得阶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标
  我省黄河流域省考核市的58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41.38%,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34.48%;我省海河流域省考核市的5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4.90%,劣于V类断面比例下降到7.84%。11个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太原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下降30%。
  三、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洗煤、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省、市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制定并实施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016年6月底前,各市组织开展各类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摸底调查;2016年底前,制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作方案,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率先完成治理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开展钢铁、造纸、尿素、染整、制药、制革等行业技术改造,并取得阶段性进展。(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开展钢铁、炼焦、化工、纺织染整、制革及毛皮加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作。推进煤矿矿井水排放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制药、化工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2016年,设市城市和县城编制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近远期建设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推进城镇合流制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建设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稳步推进城市污水再生回用设施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明确近远期建设目标和任务,设区市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016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市政污泥堆放点排查和规范化改造工作,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工作,推进设区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2016年底前,制定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6年,全省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00个。(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编制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工作;开展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完成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中2016年年度目标。(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完成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编制并实施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复核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结果,核定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水利厅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2016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完成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摸底调查,制订并实施管网改造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开展设区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汾河、沁河等流域生态需水试点研究工作。研究制定重点河流水量调度方案,加快建设山西“大水网”工程。(省水利厅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1.完成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自2016年起,11个设区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的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排查和清理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单一水源供水的设区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作。(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开展黄河干流万家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负责,忻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6.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河流源头、泉域重点保护区和重点水库等良好水体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实施重点规划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推进流域生态保护。
  1.完成我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完成设区市城市蓝线规划编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016年6月底前,县级市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订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编制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御河等六大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研究工作,完善流域、污染控制区、污染控制单元三级防控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侵占河道、自然湿地空间项目排查工作。(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开展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和漳河等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成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开展监测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完成《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山西保监局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3.开展《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制定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山西保监局等参与,太原市、吕梁市、忻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4.开展《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山西保监局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5.开展《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6.开展企业排水达标监督工作,强化污染物总量管理,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省环保厅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全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要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考核问责。
  各地政府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省人民政府将制定并出台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分流域、分区域对全省落实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公众对话沟通平台,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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