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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至2017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1
实施时间: 2016-1-2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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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内政发[2015]11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至2017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执行招标采购过程中,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集中采购目录中,加“★”的采购品目,原则上应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加“■”的采购品目,原则上应实行协议供货;加“●”的采购品目,原则上应实行定点采购。关于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实施时间及具体规定,由各盟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单一供应商名称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无论其属性如何,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除本《通知》第三条要求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能力的,经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应依法尽快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备案通知书》下达后60个工作日内,应进入采购实施阶段。超期未实施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接受采购任务,由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审批备案。因故意拖延怠慢等原因导致超期未执行采购的,采购项目取消,由采购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事宜。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具体流程和办法,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八、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和品目进行适当增加,并应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盟市本级及所辖旗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十、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2016年1月21日

相关附件:
2016年至2017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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