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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2-2
实施时间: 2016-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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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以群众需求和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困扰基层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作为工作导向,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业务协同,确保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让群众办事创业更方便、更快捷、更舒心。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便民利民。全面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办事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信息公开透明。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1.制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为基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项梳理与服务创业创新和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即权力清单中依申请的公共服务行政权力项目,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行政权力),建立目录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自治区本级事项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2016年6月底前完成;盟市、旗县事项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盟市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旗县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2.完善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在完善依申请的各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事项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时限等内容,确保系统(行业)内同一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等要素相对统一,体现标准化、规范化和实效性、操作性。(自治区本级事项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盟市、旗县事项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盟市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旗县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3.全面公布公共服务事项。结合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全面公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各部门行政审批窗口和行政审批大厅全部制订完成公共服务事项手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
  1.全面梳理需要出具的各类证明。按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需向群众出具的各类证明,列出清单目录。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的,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提供证明的事项,在全面优化工作流程的基础上,全面检查是否履行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程序,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自治区本级事项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2016年6月底前完成;盟市、旗县事项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及各旗县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2.全面优化证明出具和盖章程序。全面落实民政、公安等部门不再出具婚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简化证明条件,结合权责清单制定,继续下放证明盖章审批权限,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全年工作。)
  3.加快建立证明信息共享机制。结合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平台建设,全面推动各级政府实体大厅与网上大厅的一体化运作,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信息联动机制,全面实现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证明信息的,不要求重复提供;前一个办理环节已经提供证明的,后一个环节不要求重复提供;对行政审批不起实质性作用的证明,不要求重复提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全年工作。)
  4.创新证明出具管理方式。选择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试点,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全年工作。)
  (三)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
  1.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继续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公共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包括公共服务事项在内的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自治区法制办牵头,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按照国家要求,继续开展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确保2017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制度。(自治区法制办牵头,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统一政务平台服务标准。制定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统一规范与标准,在各级政务大厅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的办事方式,实现“一口受理、一口出件”,推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最大便利。(自治区本级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盟市、旗县事项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人民政府牵头,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1.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平台正式开通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平台结构,确保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实现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设立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全区各级、各部门分散设立的交易平台(市场),纳入统一的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推动交易行为高效规范运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2016年5月底前完成。)
  3.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积极探索“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创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运用与维护,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一张网”,适时公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协调推进各部门信息公示与信息共享。(自治区工商局牵头,2016年6月底前完成。)
  4.完善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在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一期)项目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扩大互联部门,加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与应用共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2016年全年工作。)
  5.制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全面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自治区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牵头,2016年3月底前完成。)
  6.探索研究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的实施办法。结合推进云计算和“互联网+”产业发展,全面开启互联网“数据跑腿”的社会服务管理新模式,建设自治区政务信息共享应用交换平台,实现数据集中处理、交换共享,提高政府服务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推进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
  1.建设自治区本级网上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利用自治区本级网上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2.加快公共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全部建立本级政府微信发布平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部实现在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部门开设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开办综合性业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3.完善政务公开发布制度。全面细化政务公开信息化工作方案,制定《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报备制度》和《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管理细则》,加强政府信息集中发布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快速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与公众的互动交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1.加快推广随机抽查监管方式。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定向与非定向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执法检查的效能和水平。(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全年工作。)
  2.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具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同时,针对慢作为缓作为不作为等庸政懒政怠政问题,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形成稳定的长效督查问责机制。(自治区监察厅负责,2016年全年工作。)
  3.健全评价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公共服务能力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力度,探索运用网上监督系统,确保服务过程可考核、有追踪、受监督,办事群众可以现场或在线评价;结合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将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完善考评标准,加强日常监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2016年全年工作。)
  4.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网络、电话、信访等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建立限时办结和协调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自治区监察厅、信访局负责,2016年全年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压实责任、主动作为,找准症结、尽快整改,及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成果形式,将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务求取得实效。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也要切实改进工作,不断优化服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群众反映的公共服务“堵点”、“痛点”、“难点”作为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探索建立“群众点菜、政府端菜”机制,重点针对群众期盼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查找现行公共服务流程存在的不足,在改进公共服务中汲取群众智慧,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相互协同、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加强经验交流与跟踪指导,协调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府公共服务、群众办事创业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四)注重舆论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形式,及时公布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相关情况,特别是政策出台、工作进展、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积极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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