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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评协[2016]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6-2-18
实施时间: 2016-2-18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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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2016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全省各资产评估机构2015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部资产评估师。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2.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3.资产评估师2015年度开展业务情况;
  4.2015年是否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5.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6.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7.交纳团体、个人会费情况;
  8.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自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的;
  2.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资产评估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6.资产评估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16年度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
  7.所在资产评估机构重大内部矛盾尚未处理完毕的;
  8.未按规定完成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
  9.其他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的情形。
  四、任职资格检查程序和方法
  (一)资产评估机构于2月26日前按照下列材料顺序,将材料报送市注协(属于省直管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直接报送省注协):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2);
  3.《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4.《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4)。其中,符合撤销情形的,需同时报送《撤销注册申请表》(由资产评估师本人签字,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5.《资产评估师2015年主要评估项目清单》(附件5);
  6.2015年度资产评估师脱产职业继续教育凭证复印件;
  7.不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同时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资产评估师,其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不少于5项或2015年有50%以上有效工作时间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证明;
  8.2015年度会计报表和2015年度团体会费、执业会员个人会费缴费凭证;
  9.《资产评估师证书》。证书使用年限已满的,不再换发新证书。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正式启用后,资产评估师自行在该系统下载打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替代《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市注协应加强对本地区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组织与指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核查工作,核查面不得低于30%,重点加强对挂名、兼职、有举报的资产评估师的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按照第五条规定及时将下列材料报送省注协:
  1.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其中,市注协在《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2)、《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4)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总结报告。
  (三)省评协对2016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通过的资产评估师进行公告,同时将2016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结果上报财政主管部门和中评协备案;对不予通过的资产评估师报中评协撤销其注册或吊销其资产评估师证书。未通过年度检查的资产评估师不得继续以资产评估师的名义出具报告。
  五、省评协受理任职资格年度检查工作时间: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地区以及省直直接管理机构:
  2016月3月1日—3月15日(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绍兴、金华、舟山、衢州、台州、丽水地区:
  2016年3月16日—3月31日(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联系电话: 0571-85179130(省注协会员部)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2)
  3.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3)
  4.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4)
  5.资产评估师2015年主要评估项目清单(附件5)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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