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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企[2015]7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商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6
实施时间: 2015-12-6
失效时间: 2018-1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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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27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15年12月6日
  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促进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277号)(以下简称“《小微双创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小微双创”)工作,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厦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化型标准的合法经营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小微办成员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主管部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年度示范工作目标、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汇总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三)各区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小微双创实施意见》及各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确定各区扶持重点和支持项目,组织本区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拓展创业创新空间。对新建或利用老旧厂房改造为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更新改造、公共设备设施购置等补贴。对认定的各类创业创新基地运营机构给予奖励。对创业创新基地空间使用费、宽带使用费等给予补助。
  (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扶持建设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补贴或奖励开展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产品证书申请、检验检测认证、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注册、商标品牌培育、商标专用权保护、会展服务等公共服务的机构。
  (三)改善融资环境。设立或扩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产业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小微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专利实施引导基金、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给予奖励或补助。
  (四)鼓励创新创业。对小微企业研发投入、技术合同登记、专利申请、台湾青年来厦创业等给予补助或奖励。设立“科创红包”,鼓励小微企业购买各类科技服务,以提高创新效率。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按照《小微双创实施意见》及各区各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资金支出可以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服务奖励、股权投资、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二)对各区空间场租减免、小微企业租金补贴、新建或老旧厂房改造等空间建设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和火炬高新区、自贸区空间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切块下达到各区,由各区财政统筹使用。
  (三)市、区科技、经信、商务、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应在每年8月份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明确下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汇总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受理审核
  1、创业创新空间建设补助。由各区和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根据《小微双创实施意见》及各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形式审查,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论证,拟定资金安排方案。
  3、其它公共服务支出、改善融资环境、鼓励创新创业等兑现性扶持政策。由小微企业或服务机构根据各类扶持政策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其中:
  (1)科技部门负责众创空间运营补助、租金减免;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相关活动补助、补贴和奖励;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和提升补助、补贴;技术交易奖励;“科创红包”、科技服务的补贴等;
  (2)经信部门负责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补助、补贴和奖励,以及小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补助、补贴和奖励。经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负责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建设;
  (3)商务部门负责中小微企业商贸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中小微商贸企业营销模式创新、业务规模拓展、品牌培育扶持政策等补助、补贴和奖励;
  (4)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建设补助、补贴和奖励;
  (5)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小微双创实施意见》等扶持政策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扶持政策的受理审核工作。
  4、基金及股权投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拟定资金安排方案。
  (二)对外公示。各主管部门将拟给予财政资助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核实。
  (三)下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等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各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台账,逐笔记录资金使用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内容摘要、项目负责人、财政资助金额、拨款日期等信息,并于每月月底报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发改委。各区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将小微双创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项目经评估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等情形的,存在挪用、截留、侵占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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