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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6]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2-6
实施时间: 2016-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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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的要求,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立足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结合实际,统筹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与服务提供,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二)坚持资源共享、互通互联。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取“互联网+”方式,整合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共享交易信息、信用信息、专家、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服务。
  (三)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监管。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推动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改革,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督机制。
  (四)坚持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各交易市场特点和基础条件,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增强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目标和时间节点
  (一)整合目标
  依托上海市网上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覆盖本市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资源共享、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连通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交易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信息发布、信用查询、专家共享、数据统计、统一认证等服务功能,并在推进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基础上,逐步拓展网上交易、在线监督等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时间节点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系统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三、工作任务
  (一)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一是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模块。依托政务大厅,增设公共资源交易模块,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二是实现数据对接。按照统一标准和数据规范,改造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即时交换。三是集成服务窗口。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立服务窗口,依托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电子服务系统一口登录,统一身份认证,分别进入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四是与国家服务平台连通。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连通,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交易信息和专家资源等。
  (二)推进信息公开共享。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政务大厅上依法公开交易公告、变更信息、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按规定应公开的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项目审核、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二是共享交易主体身份信息。将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已有的供应商、招标人、投标人、出让方、受让方及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身份信息纳入政务大厅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一次注册、多处互认。三是加强数据运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和参考。
  (三)推进共享专家资源。一是统一专家分类。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完善专家分类,调整充实专家数量。二是建设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将各市场的专家信息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三是加强专家管理。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完善专家随机抽取方法。
  (四)合理利用场所资源。一是充分利用现有场所开展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产权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场所,满足拍卖、评标(评审)、交易验证、签订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避免重复建设和新建楼堂馆所。二是利用政务大厅开展交易服务。有条件的区县政府可在本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内,集中设立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场所。
  (五)推进完善管理规则。一是制定平台管理细则。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二是开展规则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和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行为,清理过程和结果在政务大厅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完善行业交易规则。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技术规范和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分别制定完善各领域市场分类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
  (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入推进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制机制创新,简化交易环节,切实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要围绕发挥市场和招标人的作用,区分不同项目投资来源,实施分类监管,放开部分非国有投资项目应招标控制;赋予招标人对专家评标的复核权,强化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进一步放宽招标条件,简化监管流程,将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进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模式,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政府采购市场要围绕提高服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通用项目的批量采购;推进合同履约、绩效评估结果公开;针对政府购买服务、PPP的特点,研究改进相应的购买方式及采购流程;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系统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要围绕强化专业服务能力,推动交易系统平台升级,拓展网上结算等功能;扩大准入,改革会员代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优化流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要围绕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着重推进管理权和监督权分离,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强交易过程评价和履约监管评价。强化对交易服务的评估。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七)创新监管方式。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管职能分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中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管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监察部门要对监管和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审计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监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处罚、违规违约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动态监管中的应用,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八)加快推进交易电子化。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线上交易转变,提高交易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建设,改造提升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推进电子招投标、电子竞价、网上支付、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等服务功能。推进电子化监督,完善各项交易电子记录制度,实现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留痕,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各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端口连通,实现交易过程实时在线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同推进。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和统筹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建设工作,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搞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汇报和工作衔接。市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任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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