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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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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
  2016年1月26日
  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现代林业发展、生态修复与保护、林业提质增效、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资源管理等资金。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政策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按照项目滚动化、支出标准化、论证科学化的要求合理确定资金规模,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政策的依据。省委、省政府对林业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原则和扶持对象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支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用于对全省林业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保障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林业工作。
  (二)引导示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林业建设。
  第五条 林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
  (二)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及国有森工企业等林业基层生产单位;
  (三)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单位、科研推广机构、基层林业站(所)等;
  (四)林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林场及大户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三章 分配原则、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林业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二)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根据实际任务量,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林业工作任务量、森林(含湿地)面积、地区财力、绩效等。
  第八条 林业工作任务量的确定:根据各地上报并经审核确定的造林、抚育、良种建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与创新、林业产业、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地、湿地、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与修复等任务量确定。
  第九条 森林面积确定:以林业专业调查的面积为准。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按专项绩效评价结论、专项稽查和检查评价、核查验收结果和审计报告确定。
  第十一条 各因素权重确定:工作任务量权重占75%,森林面积权重占10%,地区财力权重占5%,绩效因素权重占10%。
  第十二条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现代林业发展。主要用于建设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发展林下经济所需相关支出。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主要包括整地、造林、抚育、林区生产作业道路维修(维护)、水土保持、营林管理及相关劳务支出等;林下经济主要包括整地、种苗、抚育、营林管理及相关劳务支出。
  (二)生态修复与保护。主要用于退化湿地恢复、湿地物种救护、专项调查、规划编制、科普宣教等所需相关费用;保护区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本底和专项调查,以及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救护及技术培训、科普宣教等所需的相关费用;森林公园林相改造、科普宣教以及技术培训等所需的相关费用;优质林木良种选育、良种基地建设、种质资源保护以及林木良种推广示范林的培育与营建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三)林业提质增效。主要用于扶持木本油料和竹等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创新及抑螺防病林低效改造试点等支出,包括造林、整地、抚育、林区生产作业道路维修(维护)、水土保持、营林管理与技术培训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四)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主要用于森林防火及跨区域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森林火灾扑救、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防火演练以及相关设备购置等所需的相关费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药械购置以及预测预报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五)林业资源管理。主要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和林地保护、森林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木材采伐运输和林地监督管理、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化建设及技术应用与推广、退耕还林管理、林业生产典型调查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林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支出。
  第四章 任务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下一年度全省林业发展重点、支出方向以及支持环节下达申报通知。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林业发展计划和重点,负责年度任务申报和审核,并于6月30日前将本地林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量和绩效目标以正式文件报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负责汇总各地上报情况,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根据全省林业发展规划统筹全省林业发展布局、重点,确定各地林业工作任务量和支持方向,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市县,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照省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林业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林业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林业厅负责林业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项目监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应主动在门户网站公开林业专项资金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根据林业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完善任务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从严把握支持项目的审核关。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跟踪管理工作,加强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林业专项资金政策、分配结果情况等。基层财政、林业站所要公开公示林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研究制定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办法,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林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安徽省优质林木良种培育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832号)、《安徽省生物防火林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0]1461号)、《安徽省油茶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1034号)、《安徽省农民林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249号)同时废止。《安徽省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49号)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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