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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1-20
实施时间: 2015-11-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0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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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丹东市财政局:
  为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22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辽宁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0日
  辽宁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支持边境地区用于陆地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省级财政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根据实际情况,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 省级财政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自有财力中另外安排资金加强陆地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并与省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分配。分配时应重点向边境形势复杂、管理事务繁重、资金使用绩效水平高的地区倾斜。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后,连同自行安排部分,应当在30日内下达市以下财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市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市及市以下财政部门要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将省财政提前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九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用途包括:
  (一)建立边民补助机制。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边民补助机制,对居住在边境一线以及承担守边护边任务的边民给予适当补助,并对补助范围和标准实现动态调整。
  (二)保障口岸正常运转。用于维持边境一类口岸运转,支持改善通关条件等。
  (三)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主要用于促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以及加强地方政府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能力建设等,不得用于违法违规安排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非税收入以及进出口贸易额、过货量等挂钩的财政奖励或补贴等。
  (四)其他。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有关的民生等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市及市以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要按照实施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编制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三年规划,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实地开展市以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于次年1月31日前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书面报送省财政厅,以便省财政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文件要求,每年依据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省,财政部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辽宁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预[2013]4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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