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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2-16
实施时间: 2016-2-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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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2月16日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
  《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办(整治办、保护办、农培办)(宁波不发):
  按照“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深化美丽乡村建设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突出财政资金的公共性,现对《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45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自2016年开始,省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不再直接扶持省级农家乐特色点、精品点、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等创建,省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也相应调整。
  1.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中“(五)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省级农家乐特色点、精品点,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修改为:“(五)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重点县(市、区)创建对象。”
  2.第七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中“(四)农家乐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改造、装修,服务和接待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农耕文化展示、小型景观建设、标志标识制作、宣传推介、规划编制、营销平台建设等。”修改为“(四)农家乐公共设施建设、公共宣传推介、区域规划编制和公共电商营销网络建设等。”
  3.第九条因素法分配的任务因素中“(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根据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算确定。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综合计分方法为每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点分别得10分、2.5分,四、五星级经营户分别得0.5分、1.5分,四、五星级经营点分别得2分、4分,精品项目村、点分别得20分、10分,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分别得25分、60分,重点县市得120分(重点县市认定办法另行制定)”修改为:“(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根据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算确定。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综合计分方法为每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得10分,精品项目村得20分,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分别得25分、60分,重点县(市、区)得120分。除重点县(市、区)外,同一区域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统计。”
  二、根据“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深化美丽乡村建设有关工作要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可由市县统筹用于特色精品村培育、美丽乡村风景线打造等公共设施建设支出。
  三、附件美丽乡村建设政策清单调整如下:

序号

政策

类别

政策名称

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

3

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4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

5

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

6

准公益类

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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