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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库[2015]102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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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相关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省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省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辽宁省省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支付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行为,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过程实行动态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动态监控按对象和业务划分,包括对财政部门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监控。
  (一)对财政部门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监控。
  1.是否符合财政直接支付适用范围;
  2.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金额、预算科目、预算项目、资金用途支付资金;
  3.是否按规定时限及时支付资金;
  4.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二)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监控。
  1.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程序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7.是否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账户和使用账户资金;
  8.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八条 动态监控主要以动态监控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第九条 系统预警是指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预算执行的每一笔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监控每一笔资金支付的详细记录,对违规或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预警。对可明确界定为违规行为的,在事前或事中直接予以系统拦截;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在事中或事后通过综合核查进行确认。
  第十条 综合核查是指财政部门在事中或事后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或违规问题,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确认违规支付行为。
  (一)财政部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一般违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查确认疑点问题。经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以核实情况。
  (二)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问题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省行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委托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
  (三)财政部门在实施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四)财政部门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对国库集中支付事项投诉举报的,比照本条前三款程序处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存在第二章第七条所列示违规行为的,应查明原因,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存在第二章第七条所列示违规行为的,依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如支付申请中的经济分类科目与用途不匹配、摘要信息不清晰等,由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支付。
  (二)对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制度规定的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在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具体处理决定如下:
  1.对未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支出科目、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如擅自改变预算规定用途、串项等支付财政资金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调整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等处理决定。
  2.对未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支付资金,如: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等实有资金账户划转等行为,做出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调整账目等处理决定。
  3.对未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自行变更政府采购预算、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行为,作出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调整账目等处理决定,同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
  4.对未按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现金支付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公务支出等行为,作出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调整账目等处理决定。
  5.对未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超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等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等处理决定。
  6.对未按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私设银行账户、擅自变更银行账户用途、违法违规使用银行账户资金等行为,作出撤销违规银行账户、退回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等处理决定。
  7.对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上述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向相关预算单位下达处理通知,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做出暂缓批复用款计划等处理措施,直至整改为止,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四)对通过动态监控发现违规行为严重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可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同级人大、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按第十三条规定对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三)会同主管部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四)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管理和维护动态监控系统。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四)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财政部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动态监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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