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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旅游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旅办[2016]3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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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旅游局(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苏政发[2014]85号)精神,支持旅游业发展,现将2016年度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旅游、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4号)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并分别对项目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否则视同无效项目不予支持。
  二、申报项目及其相关材料由各地旅游、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连同《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全过程责任承诺书》(作为联合行文的附件,不放入项目材料中)等其他附件材料,于2016年2月25日前联合行文报送至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各一套),逾期一律不予受理。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将组织第三方预审和专家评审,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予以公示。
  三、凡提供虚假收入、投资完成额、经营利润等资料的项目单位,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三年申报资格,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其所获得的引导资金由省财政收回。同时相应取消项目所属地区(县或区)下一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规定追究审核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处理情况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四、报送省旅游局的项目须由省辖市旅游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汇总报送,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可直接报送。
  江苏省旅游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6日

相关附件:
2016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通知.doc    
2016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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