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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政办发[2015]129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11-7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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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扶持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7日
  金华市区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扶持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金华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促进金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促进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扶持意见:
  第一条 凡符合《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金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物流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物流项目用地需求;对纳入《金华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并经审定的物流项目优先保障。
  第二条 实行优惠的物流用地政策,对纳入《金华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的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企业用地政策。
  第三条 从2015年起,市本级设立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物流企业评级奖励、企业服务外包、智能网络建设和浙中公铁水联运港及口岸建设等。其中,评选类奖励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由市区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四条 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参与国家物流企业等级评定的企业,首次被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由3A升4A、4A升5A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再予以奖励。
  第五条 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对列入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重点物流项目的补助,按《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鼓励企业做强业绩。对从事货物运输(含货运场站经营、货物快递)、仓储及智能物流网络建设的物流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上(含2亿元)、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制造企业、商贸企业服务外包。年度实际服务外包(运输、仓储)费用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度实际服务外包(运输、仓储)费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物流企业智能网络建设。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非政府性投资物流智能网络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本地报关。对在金华市本级海关现场报关出口“厂家货”的报关企业,给予每标箱30元的补贴;对在金华公铁水联运港施封量达到1000-2000、2001-3000、3000以上标箱的报关企业,分别给予每标箱20元、30元、40元的奖励;船务公司首批驳入金华堆场的集装箱达到50个自然箱(含)以上,且在金华堆场实际堆存的,给予引进的物流企业每个自然箱1500元的一次性驳箱运费补贴,所有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当驳运集装箱量的补助总额超过300万元时,以300万元除以实际应补自然箱数的金额作为每个自然箱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鼓励开展海铁联运业务。对从事铁路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承运企业,按照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资金补助,每标箱补助标准280元(40英尺大柜按2个标箱计),所有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当补助总额超过500万元时,以500万元除以实际应补集装箱数的金额作为每个集装箱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拓展铁路国际货运业务。对从事铁路国际货运业务的承运企业,按照铁路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资金补助。目的地为亚洲区域的,每标箱补助标准为1700元(40英尺大柜按2个标箱计);目的地为欧洲区域的,每标箱补助标准为3300元(40英尺大柜按2个标箱计),所有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当补助总额超过300万元时,以300万元除以实际应补集装箱数的金额作为每个集装箱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或奖励的物流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奖励:
  (一)项目实施期间或可享受补助当年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违反行业自律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由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市本级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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