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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5]232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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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举措。为了稳步推进我市“先照后证”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6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及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和《苏州市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目录》,依法履行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共同把“先照后证”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本《目录》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市政府将及时调整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苏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共171项)
  2.苏州市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50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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