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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6]1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4
实施时间: 2016-1-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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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落实任务,结合《关于支持推进现代公益“大慈善”发展的意见》(苏委办发[2014]41号),现就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点任务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运用“+慈善”的方式,拓展创新载体形式,积极培植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到2020年,“人人慈善、全民公益”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信息公开及时透明,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融合中作用明显,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保持全国慈善七星城市荣誉,使之成为苏州“善爱之城”的重要名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广泛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1.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开展志愿服务。全市注册志愿者占常住人口比例达15%,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文明办)
  2.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3.充分发挥各类组织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和家庭、个人、志愿者在公益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公益慈善组织,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互助互济慈善活动。(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文明办)
  4.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公益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责任部门:市文明办、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5.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责任部门:市民宗局、市民政局)
  6.深入开展“苏州慈善月”,通过拓展理念、集聚力量、对接资源、营造氛围,传播慈善文化、创新发展模式、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将其打造成践行“善爱苏州”,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整合平台。(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慈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鼓励支持社会捐赠。
  7.设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实现街道(乡镇)慈善超市100%全覆盖,形成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努力实现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2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2%。(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8.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公益众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积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
  (三)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9.加强布局合理、层级多元、覆盖社区的慈善组织网络建设。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基层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实行直接登记。各市(区)发展扶贫、济困、教育、医疗、见义勇为和为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服务等专业慈善组织;各街道(乡镇)都建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各城乡社区拥有2家以上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形成规模。努力实现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8个以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10.通过实施公益创投、公益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补贴等多种方式为基层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1.支持引导社区居委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社区(或本小区)内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12.进一步推进联合型、枢纽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组织建设,使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方面既有序竞争又分工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至2016年底前,市和各县(市、区)参照省慈善联合会的模式,完善各慈善总会联合型、枢纽型慈善组织功能,积极发挥其支持协调、联动互动、行业自律的作用。(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3.发挥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联系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第三方评估。(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四)规范慈善组织内部治理。
  14.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15.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五)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
  16.建立民政、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17.建立民政等部门和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18.加大信息公开,在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完善慈善工作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开本级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结合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居民进行求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现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透明度达到80分以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经信委)
  (六)规范慈善募捐行为。
  19.按照“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要求,加强慈善组织的登记和监管,对发现违规使用慈善款物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慈善募捐活动和劝募场所的管理,禁止非法募捐,规范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慈善募捐活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分层次对各级慈善组织进行监管,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评价权。(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市容市政局)
  20.督促慈善组织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对慈善款物的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行、指导慈善组织通过组织网站或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可的信息网站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实行以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主要内容的慈善组织年审和抽查制度,抽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并每年抽查面不少于30%。(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
  (七)鼓励创办慈善福利机构。
  21.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养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22.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鼓励信托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公益信托,探索金融机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保险产品与服务方式,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
  (八)强化慈善工作统筹保障。
  23.加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公共财政、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支持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明办)
  24.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慈善氛围,大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工作考评。实行激励机制,设立“苏州慈善奖”,对慈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市广电总台)
  25.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重视慈善事业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培养。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进高等、大中院校开设慈善课程,设立相关专业方向,为培养慈善事业专业人才提供良好基础。(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26.深化慈善工作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慈善联席会议职能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任务督查,进一步增强和完善联席会议功能。(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对慈善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精心组织。涉及任务分解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任务清单,制定实施方案,提出阶段性时间进度安排,有序推进。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切实承担牵头职责,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协办部门要有大局观念,积极配合,全力支持。落实分工任务需要增加参加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协商有关单位确定。对各项任务,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不折不扣完成。市民政局负责对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跟踪和定期通报。同时,及时掌握上级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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