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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6]16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28
实施时间: 2016-1-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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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省、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参照省对各市考核工作要求,制订了《苏州市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本次考核不但考核2015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而且将对“十二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并进行考核。请各地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于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水利局,自查报告中要有反映2014年度市通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确保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并按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上报市水利局。3月中旬左右,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进行技术核查和综合考核,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
  苏州市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省、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参照省对各市考核工作要求,制定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2015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4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见附件1)。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其他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等4个部分(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三、考核步骤
  (一)县区自查。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于2016年2月15日前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水利局。同时,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材料(要求见附件4)一次性报送市水利局。除按市要求补报的材料外,逾期补报的材料不再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二)技术核查。
  市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考核数据核查技术要求,组织对各地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支撑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查及核算分析,并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个方面,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抽查用水户取用水情况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情况。经核查和分析,发现数据、资料不实的,以市审定的结论作为考核依据。
  (三)综合考核。
  市政府组织考核组对各地进行综合考核,主要内容:听取各地汇报、审核自查报告、查阅相关资料、抽查现场、反馈初步意见。
  考核组统筹考虑各地自查、技术核查和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各地年度和期末考核评分与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江苏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评分方法
  (一)年度考核评分。
  2015年度考核总分100分,考核得分由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得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得分各50%加权确定。
  未按规定时间及格式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和支撑材料的,扣2分;迟报一周以上或者未以政府文件报送自查报告的,取消评优资格;经催报仍未及时上报的不予纳入考核范围。
  (二)期末考核评分。
  “十二五”期末考核得分由2014、2015两个年度考核得分加权确定,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其中2014年度考核得分权重占40%,2015年度考核得分权重占60%。
  (三)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或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通报与使用。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并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与表彰。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问题整改。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考核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考核通报后1个月内,就通报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整改方案。
  (四)责任追究。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虚报、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1.2015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评分标准
  2.2015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标准
  3.2015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自查报告编写提纲
  4.2015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复核技术资料要求
  5.2015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现场检查评分表表式

相关附件: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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