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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台州市区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发改价格[2015]23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29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台州
阅读人次: 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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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椒江、黄岩、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
  近期,国家发改委发文下调了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我省进口液化天然气(LNG)价格也下降明显。根据《关于台州市区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14]163号)规定,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研究,降低台州市区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居民用户每户每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用气价格从每立方米4.00元调整为3.50元;第二档:居民用户每户每年用气量240—400立方米(含)部分,从每立方米4.80元调整为4.20元(按第一档气价的1.2倍);第三档:居民用户每户每年用气量400立方米以上部分,从每立方米6.00元调整为5.25元(按第一档气价的1.5倍)。
  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从每立方米4.40元调整为3.85元(按第一档气价的1.1倍)。
  三、非居民用气。基准价格从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4.30元,根据用户的用气量和供气要求,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得超过20%(含),下浮不限,具体价格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台州市区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14]163号)执行。
  五、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有关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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