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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办字[2015]16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24
实施时间: 2015-12-2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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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全省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肃追究责任。
  二、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一)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加快建立涵盖企业集团内各治理主体及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机制,建立企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企业内部信息共享,推进共同监管。进一步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重点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岗位的监督,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实现总法律顾问专职化、高管化、专业化和100%在岗率。企业总法律顾问为兼职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副总法律顾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总法律顾问进入企业经营领导班子。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强化对子企业,特别是三、四级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
  (二)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重点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要于2016年6月底前,全面引入外部董事,2017年6月底前,形成企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人数大于内部董事的董事会制度;除总经理外,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严格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董事会要加强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完善各项审计配套制度,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有计划的独立开展财务、效益、风险等各类内部审计,实现离任审计全覆盖,并逐年增大任中审计比例。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在企业设置监事会,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切实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边界和履职要求,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激励约束,不断加大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力度。健全监事会制度体系,制定完善企业监事会管理、监事行为规范、监事责任追究、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运用等方面制度,切实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建立监事会揭示问题整改督办和评价制度,加大问题整改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四)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进一步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三、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突出重点、优化职能、转变方式,进一步加强以管资本为主的出资人监督。加快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立稽查办公室,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扎实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重视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运用出资人监督手段,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严格规范境外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和佣金管理,确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可控、有效运营。
  (二)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本级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加强对企业当期和事中监督。进一步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加快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约谈企业负责同志。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三)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强化专项审计,积极探索任期轮审,进一步扩展审计覆盖面和深度。积极开展对国有企业重要部门、重大项目、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四)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积极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一)扎实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明确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切实加强社会监督。高度重视和发挥各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积极打造“阳光国企”。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稳定、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及时、迅速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五、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一)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国有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建立完善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和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因决策不规范、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除要求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扣发其绩效薪酬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二)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监督工作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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