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发[2015]5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29
实施时间: 2015-12-2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1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明晰。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坚持突出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坚持放管结合。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确保国有资产监管依法合规、边界清晰、权责对应、监管到位。该放的依法放开,切实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该管的科学管好,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稳妥有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突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协调性,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局部与全局相配套、渐进与突破相促进,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二、以管资本为主加快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
  (一)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省、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管主管部门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所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确保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实现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和全省经济发展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充分发挥战略规划在企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坚持一业为主、有限多元、动态调整,切实改进对企业主业界定和投资并购的管理方式。遵循市场机制,规范调整存量,科学配置增量,加快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大力增强全省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严格管控企业经营、投融资等各类风险,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应公开转让的国有产权项目全部进场交易。按照企业的功能界定和类别实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加快改进和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和办法,突出提高质量效益、突出价值管理导向、突出对标考核的思路,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以经济增加值为主,并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等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加快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着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薪酬待遇有机结合,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
  (三)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不断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大监事会揭示问题的处理力度。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离任、任中等多种形式审计监督,积极开展对重大项目、重要部门、境外资产等专项审计,扩展审计覆盖面和深度。建立对企业常规巡查制度,加大纪检监察监督力度。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查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其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有关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的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议监督作用。依法建立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四)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围绕增强监管企业活力和提高效率,加快建立以出资关系为基础、以公司章程为依凭、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股东权利的国有资产监管新机制,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大幅减少审批事项,依法维护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2016年底前,将省、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管主管部门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整体监管,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依法依规决策;将国有资产监管主管部门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五)改进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针对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科学梳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事项和履职程序,优化职能配置,规范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予以公布,清单内的管住管好,清单外的坚决下放。2016年完成省、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管主管部门内部组织优化设置和职能配置的调整。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依法依规向社会及时准确地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扎实推进阳光国企建设。
  三、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一)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原则,将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改建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同时,根据全省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划拨现有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新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由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出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方案。选择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有效整合资源、资产、资本、资金,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改革重组、有序进退等方式,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将用于政府支持项目的国债资金、转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和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转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壮大国有资本实力,2016年度基本完成试点工作。
  (二)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开展国有资本出资人向其全资、控股公司董事会授权试点,2016年度基本完成试点工作。稳妥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试点工作。根据全省及各市实际,适时选择开展由本级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试点工作。
  (三)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或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
  四、以管资本为主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一)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则。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宏观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进退机制,制定实施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围绕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主业方向,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向优势产业、骨干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优化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二)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着力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国有资本流动性,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提升效率。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战略,精准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加大传统优势产业对外合作力度,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将80%以上的国有资本布局在优势支柱型产业、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适合京津消费的产业。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加大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力度,处于竞争行业的省属商业类国有企业,3年内不能进入省内同行业竞争力前三位的,划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进行整合重组。完善优化产业链和价值链,加快技术、管理、生产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打造3至4家全球布局、跨国经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5至7家全国布局、国内领先、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集团;8至10家技术领先、品牌知名、引领产业升级的新兴产业集团。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财政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到25%,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逐年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2016年达到19%,到2020年达到20%-30%。市级也要建立相应的机制,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省、市要加大国有资本收益的征管力度,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一)完善有关规章和制度。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对我省现有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相关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按照国家立法进程,抓紧推动制定《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工作。
  (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削减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行政性配置资源事项,严格区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能,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提供环境条件。加快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运输等领域价格改革,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推进行政垄断行业成本公开、经营透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
  (三)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整合和上市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以及财税管理、金融证券、国有企业退出等方面一系列政策,全方位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整合和关闭破产的相关政策。切实明确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债权债务承接主体和责任,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的相关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有关问题。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分类改革、成本分摊、协调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政策性破产、办社会职能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等遗留问题的解决方式和有效途径,加快制定可操作、可复制的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有关工作。重点做好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改革工作,先期进行中央下放国有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所办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分离改革试点,2016年度基本完成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担改革成本的协调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办社会市场化改革,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在冀央企、外埠国企做好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工作。
  (五)推进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推进、规范程序、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管资本为主,2017年底前,将国家规定统一监管的国有资本和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条件的,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出资新设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扎实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冀财行[2001]7号 2001/4/20
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 财资函[2021]2号 2021/4/13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 粤府[2016]2号 2016/1/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沪财教[2010]76 2010/10/2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会计及行政事业 津财会[2017]11 2017/2/20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直党政 黑财资[2024]5号 2024/1/24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0/12/2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沪财教[2015]65 2015/11/13
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 财资[2015]44号 2015/9/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 吉政发[2016]7号 2016/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