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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2-4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561
评论人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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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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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ai_wenwu   2016年2月17日
好政策应尽快推广及落实到基层!
ray2013   2016年2月14日
此政策太好了,给企业减轻了很多负担。
曾经的A级纳税人(游客)   2016年2月14日
然而,各个地方的信用等级评定并不规范,存在滞后性,A证有2年的有效期,2年一过,企业还是A级吗?现代表税总敦促各地尽早完善A证的延期和认定工作。
中建华2   2016年2月14日
改革有进步。
lixiang2015   2016年2月12日
此政策太好了,给企业减轻了很多负担
leon414   2016年2月8日
好事,尽早推广到所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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