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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厅发[2015]123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22
实施时间: 2015-11-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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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2日
  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文件精神,推进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工作的开展,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和《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两创示范”专项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下达的“两创示范”资金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用于“两创示范”的资金。
  二、市及县(区)对各类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财政专项资金要进行整合,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目标导向原则。以国家“两创示范”考核目标为导向,着力打造南昌市创业创新环境,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二、政策引导原则。科学谋划,加大创业创新空间、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投融资支持、县区竞争性分配、两创环境搭建等方面的投入。
  三、突出重点原则。以点带面,培育1-2个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核心示范区。
  四、绩效管理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机制,对资金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以下简称“空间”)是指专门为小微企业、创客提供的创业创新的物理空间,主要包括: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微型企业孵化园等。鼓励利用闲置楼宇、厂房、仓库、校舍等现有资源,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为代表的大学生创业苗圃和创业基地。
  二、支持方式
  (一)“空间”认定补助。对于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空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空间”类型、量级制定认定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对各“空间”分别给予资金补助。对认定为多个类型的“空间”,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
  (二)“空间”运行补助与奖励。对于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空间”,按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团队数量等指标,对“空间”运营机构为小微企业在租金减免、公共服务支持等方面给予补助。
  第六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及公共服务体系认定与运行
  一、本条款所指的公共服务平台是指非政府性组织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整合提升已有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吸引社会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服务,共同搭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各层次平台间互联互通和资源开放共享。
  二、支持方式
  (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补助。对于新认定、新升级的市级以上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按其服务内容、服务成效、服务频次等条件给予认定,并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补助。对于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其年服务小微企业户数、服务费用支出等指标给予补助。
  (三)对专利代理机构,技术成果交易机构,按年代理成功小微企业专利量、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为指标,分别对两类机构给予奖励。
  (四)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代金券,用于向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购买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购买创业创新服务成本。
  第七条 支持小微企业投融资环境建设
  一、设立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下设天使型投资风险补贴资金、天使型子基金、引导型子基金,各子基金通过独立投资决策的基金运作模式对小微企业进行投资。
  二、拓宽融资渠道。对投融资机构实施风险补偿、担保补偿、贴息补助等支持;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支持创业创新;对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系统挂牌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成功实施融资后给予奖励。
  第八条 县区竞争性资金分配
  一、突破传统的资金分配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安排一定量资金,按照基础性分配与奖励性分配有机结合的方式,将资金下达给县区。
  二、分配方式
  (一)基础性分配资金。主要以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就业人数、技术合同成交额、拥有授权专利数四个指标为基础,赋予四项指标权重,按各县区占比分配。各项指标基础数据以2014年为基期年,基础性分配资金除考虑上年度的执行情况外,应重点考核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就业人数、技术合同成交额、拥有授权专利数四个指标的增幅情况以及配套资金情况。
  (二)奖励性分配资金。主要以专家评审和现场公开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最终分值,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三、县区竞争性分配资金用于空间使用费减免补助、水电费补助、物管补助、宽带补助、举办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改造等。
  第九条 支持打造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核心示范区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核心示范区是指通过政策聚焦、资金聚焦、资源聚焦、产业聚焦,重点打造能够起到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核心板块,包括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由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选择认定1-2个核心示范区。
  二、核心示范区资金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参照创业创新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内容执行,重点用于:示范区规划方案设计、装修、服务平台软硬件采购、宣传平台搭建、大型论坛活动支出、知名创投机构引进、金融机构引进、龙头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引进等资源性引进支出与补助。
  第十条 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搭建
  一、用于市级以上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投路演、创业沙龙等各种创业创新活动经费支出或补助。
  二、用于市级以上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建设或升级公共服务平台的经费支出。
  三、用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监控体系建设、网站建设、宣传、培训、论坛、绩效管理、调研等支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
  一、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定位、管理办法审定、跨部门协调等重大决策事项。
  二、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制定、政策解释、组织县区竞争性分配申报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各类支持方向的年度预算规模,拨付资金、下达绩效目标、组织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市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县区成立相应“两创示范”领导小组,作为县区两创专项资金的组织主体和管理单位,负责县区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的整体工作。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明确绩效评价原则、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两创示范”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五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资助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定期做好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两创示范”工作的申报、审核、绩效评价、日常监管工作,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用到实处。
  第十七条 中央及市级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得用于建设经费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以上支持对象和范围,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各类补助奖励标准和补助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补助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国家五部局确定的示范时间,示范期结束后文件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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