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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厅发[2015]124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22
实施时间: 2015-11-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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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2日
  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的战略部署,贯彻国家五部局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工作精神,进一步落实南昌市“两创示范”工作,完善南昌市小微企业投融资体系,结合《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总体部署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宗旨是围绕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链,部署资金链。通过政府引导,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小微企业创业投资机制,加快南昌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总体思路布局重点从政府财政性资金性质、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特点、南昌地区产业结构情况等三方面考虑,以“苗圃-孵化-加速”三步接力为经度,以各类型子基金的有机互补为纬度,主要体现四点:一是体现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特点与各类型子基金的对应性;二是体现各类型子基金的定位与南昌产业结构的契合度;三是体现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与杠杆性放大效应;四是体现财政资金选择市场化管理机构的程序规范,公平透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包括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和专项投资(母)基金,母基金下设天使型子基金和不同投资方向的引导型子基金。
  一、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对投资于南昌辖区内注册的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根据其投资于南昌市小微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的专项资金。
  二、天使型子基金是指由专项基金全额出资设立,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管理,通过组织创业大赛等遴选方式,对南昌市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进行种子期投资的基金。
  三、引导型子基金是指由专项基金以政府引导方式出资,吸纳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设立,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于南昌市各类小微企业的基金群。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对南昌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的拨付资金和南昌市财政资金,原则上按照1:1进行配比。专项基金三年总预算4.5亿元,发起设立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5亿元。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突出体现其引导和政策扶持功能。
  第二章 组织决策与运营管理
  第六条 专项基金组织决策与运营管理
  一、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是专项基金管理的宏观决策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政策定位、让利原则、管理办法的签发、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子基金设立的审定等重大决策事项。
  二、“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专项基金的管理执行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起草制定、组织基金运行方案的设计制定、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评审组织等工作。
  三、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是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申请参股子基金的材料受理与审核,并负责组织申请参股子基金的尽职调查、投资谈判和提议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投后监管等相关具体工作。
  四、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是各子基金的运营管理与决策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法律协议独立负责子基金的募、投、管、退等一系列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立要求
  一、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建议的决策机构,由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委派代表、行业投资专家、受托管理机构核心团队等几方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决策方式为绝对多数投票表决决策,报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由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审定。
  二、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建议的决策机构,以专业受托管理机构为主导,由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委派代表、受托管理机构核心团队组成,其中政府代表至少保留一个投资表决权,具体根据各子基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投资决策机制。
  第三章 专项基金(母)基金
  第八条 设立程序
  由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南昌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专项(母)基金细化执行方案设计和受托管理机构招募评审办法》,按照既定公开程序甄选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或团队。
  第九条 母基金管理原则
  一、母基金受托管理团队须有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经验;熟悉政府财政性资金出资程序和监管特点;熟悉国内面向小微企业投资基金的运行规则与市场情况;核心负责人须为中国国籍;符合《南昌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专项(母)基金细化执行方案设计和受托管理机构招募评审办法》;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甄选。
  二、母基金管理采取政府和市场协同管理的原则,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决策,向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出资方式与管理费用
  一、天使型子基金由母基金全额出资;引导型子基金由母基金引导出资,并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母基金投入引导型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且不作第一大股东。
  二、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收取母基金管理经费。
  第四章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与天使型子基金
  第一节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天使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天使投资管理机构进行风险补贴。
  一、对投资于南昌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补贴。
  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已完成对成立不满3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满5年)的南昌市小微企业的投资出资,具备完备的投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公司章程、银行进账单)。
  四、至少有2名具备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贴,原则上补贴金额不超过该天使投资机构上一年度投资于南昌市小微企业总投资额的5%,且每家管理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在风险补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优先支持在南昌注册的天使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节 天使型子基金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
  天使型子基金由母基金全额出资,体现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扶持。
  第十四条 运作模式
  一、天使型子基金由专业管理团队直接管理,按照市场化的模式进行投资管理。
  二、主要通过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投资机构、领域专家、创业导师等共同参与的创业大赛方式遴选投资项目或企业。
  三、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按照市场通行规则兼顾天使基金的风险特点,额度可以适当上浮。
  第十五条 投资方向与额度
  天使型子基金主要投向南昌市主导产业及相关领域的小微企业,对单个天使项目投资所占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20%,单项目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须报请母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六条 投资退出
  一、退出时间:从签订投资协议生效日开始起,三年内完成原值退出或止损核销。
  二、退出方式:投资项目退出由受托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化原则实施,被投企业实际控制人、核心创业团队按次序享受股权的优先回购权。
  三、退出价格:增值性天使投资项目可按照投资收益奖励给企业实际控制人、核心创业团队;亏损性天使投资项目应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制定相应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解散清算方案,具体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为依据确定退出价格),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分半年度向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递交天使投资损失核销报告,后报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后核销。
  第五章 引导型子基金
  第十七条 投资方向
  引导型子基金由专项基金引导出资,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投资设立若干支子基金,由引导型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行和投资管理,各子基金独立运作。主要投资方向涵盖但不限于南昌市主导产业及相关领域的企业,具体包括:
  一、专项基金与社会知名创业创新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重点投向新兴产业领域小微企业和开展产业并购的子基金;
  二、专项基金与南昌市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共同发起设立的,重点投向该行业上下游小微企业的子基金;
  三、专项基金与南昌市内重点高校院所及科研单位等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重点投资于南昌市大学生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子基金;
  四、专项基金与新三板投资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的,重点投资于天使型子基金扶持培育出的优质天使项目,及拟上市、拟在新三板或区域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的子基金;
  五、专项基金与各县区、产业园区主体共同发起设立的,重点投资于该特定区域或产业园区小微企业的子基金;
  六、其他可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引导型子基金。
  第十八条 引导型子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从事初创期企业的创业创新投资或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在创业创新投资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优良业绩;在资本化运作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并具有整合相关资源的能力。
  三、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无行业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引导型子基金应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每支引导型子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与社会知名创业创新投资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共同发起设立的引导型子基金资本总额应不低于2亿元。
  二、专项基金在每支引导型子基金中原则上不作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基石投资人)根据其签订投资转让期内对专项基金的受让承诺情况享有专项基金出资权益受让权的优先次序。
  三、引导型子基金委托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须参与托管基金的出资。
  四、引导型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上限不超过该子基金资本总额的20%,且投资于南昌辖区内企业的额度不应低于政府专项基金出资额的130%。
  五、引导型子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托管资金,且闲置资金原则上只能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六、引导型子基金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引导型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商业赞助;主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二)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七、对于公司制的引导型子基金,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应派出董事参与引导型子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引导型子基金,原则上通过协议的相关约定或委派代表实现对引导型子基金重大事项的管控要求。
  八、引导型子基金可通过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九、对于资金规模不低于3亿元,母基金出资占比不超过10%的引导型子基金,在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惯例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以上运作原则,具体合作方案由委托管理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约定,报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投资退出和收益分配
  为体现专项基金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属性,政府专项基金出资额在投资退出和收益分配上采取让渡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引导型子基金政府专项基金出资额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完成退出的,基金其他出资人可以按基金股权原值收购子基金股权;
  二、超过三年的可以按基金股权投资原值+基本收益(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购子基金股权;
  三、参股满5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所享受的全部权益,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四、引导型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则收取委托管理费,受托管理机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参与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
  五、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南昌早期项目的创业投资,结合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专项基金的政策引导属性,具体让渡方式和让渡比例也可根据市场情况另行商定,经报请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子基金进行监督和指导。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遵照事前约定、事中跟踪、事后衔接的原则,在出资前约定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府出资人表决权利;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对经审查严重偏离政策方向的投资项目按照具体约定行使政府出资人否决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示范期结束后,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行使本办法内的相应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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