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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村新户型示范村点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厅发[2015]139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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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农村新户型示范村点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南昌市农村新户型示范村点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农村新户型示范村点建设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更好地整合财力资源,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杜绝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根据《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洪发[2012]19号)及《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户型示范村点建设 加快全市秀美乡村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5]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新户型示范村点建设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是指对可以建设农村村民住房的县(区、开发区),为提升村镇规划水平,引导建房农民按规划和新户型要求建设,鼓励建房户农民拆旧建新,对规划合格的村镇、建设新户型的村点和农户进行奖补的资金。包括市、县(区、开发区)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新户型建设奖补的资金,市、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涉农资金整合用于新户型建设奖补的资金,部门单位帮扶资金,乡(镇)、村自筹资金及其他用于新户型建设奖补的资金。
  第二条 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实行“专帐管理核算、统筹使用、县(区、开发区)级报账”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的使用遵循“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归口下达,直接到县(区、开发区);专帐管理,横向集中;统筹使用,落实到村(户)”和“三不改变”的原则,即不改变各类资金的使用性质,不改变资金的下达渠道,不改变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市级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主要在通道“五化”整治项目建设资金中安排,县(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求,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条 市、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与农村建房相关的惠农项目时,要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本着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面貌、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村镇建设等涉农项目尽量向拆旧并集中建新户型村点或因原宅基地确属特别紧缺需开新基并建新户型的村点和按规划新户型建设的农户倾斜。
  第六条 各级帮扶单位筹集的帮扶资金。
  第七条 乡(镇)、村自筹资金。
  第八条 社会其他渠道用于新户型建设奖补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奖励及拨付
  第九条 奖补的对象:市级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奖补规划编制完成较好的村镇,以及统一按农村民居推荐新户型并集中建设新房(集中连片30户以上)的村点和农户;县(区、开发区)级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农村面上分散建设新户型的农户奖补。新房建设超过三层的不予奖补。
  农村民居推荐新户型的界定,以市新农村建设部门统一推荐的十种新户型为主。同时兼顾近年来村点建设中出现的风格优美、符合村民建房规定的农村新户型,具体由县区申报,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研究认定。
  第十条 市、县(区、开发区)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的拨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补标准如下:
  (一)市级奖补资金:
  1.规划编制经费奖补。对完成规划较好且经市规划局审核合格的村镇给予5-30万元的奖补,“南昌绿谷”现代农业与秀美乡村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概念性规划按实际发生的编制经费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80万元。
  2.集中建设新户型奖补。①对集中建设新户型的农户(30户以上),按每户1万元的计算标准给予农户新户型建设奖补;②对集中建设新户型30户以上的村点,在按每户1万元的计算标准给予农户新户型建设奖补的基础上,再分别按30户以上200万元、50户以上400万元、80户以上800万元的标准给予村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扶持奖补。
  (二)县(区、开发区)奖补资金:对面上分散建设新户型的农户,具体由县(区、开发区)政府自行研究决定奖补额度。
  第十一条 奖补的程序
  (一)市级奖补资金:1、对于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的奖补,由有关村镇完成规划编制后报市规划局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按照奖补标准予以奖补到村镇;2、对于集中建设新户型的农户奖补(30户以上),由村、乡镇、县区逐级上报建设新户型农户名册,经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现场审核后,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及时将奖补资金下拨到县区,由县区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拨付到补助农户账户;3、对于集中建设新户型30户以上的村点奖补,由县(区、开发区)提出建设村点计划,并上报具体建设项目,经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复后进行建设。市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批复计划及时下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启动资金到村点,启动资金原则上控制在市级补助资金的50%以内,建设完成后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下拨剩余市级奖补资金到村点。
  (二)县(区、开发区)奖补资金:对于农村面上分散按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由县(区、开发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奖补对象和奖补标准的要求,确定奖补资金的补助农户、补助标准及发放金额,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拨付补助农户账户,并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资金的核算
  第十二条 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实行专帐核算。纳入“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专帐”管理的资金包括:市、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新户型建设奖补的资金;其他可纳入专帐管理的资金。
  第十三条 为便于管理,县(区、开发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备查账,记录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整合资金由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管理,市、县(区、开发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项目计划的协调和资金的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帮扶部门筹措的资金、接受的社会资金,可纳入县(区、开发区)财政局设立的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专帐中统一核算;也可按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县(区、开发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予以登记备案。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区新村办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新户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及时完成,资金按时拨付。
  第十七条 新户型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区新村办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和产生的效益进行总结,并向市新村办和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绩效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核减项目、追回全部已拨资金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接受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形式的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不得在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不得在新户型建设奖补资金中列支非建设费用。县(区、开发区)开展新户型建设必须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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