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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5]100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10-23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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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加快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升发展,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浙政办发[2015]6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安排小微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小升规、创业创新、转型升级、开拓市场、管理提升、融资服务、公共服务体系、创业基地等方面。给予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主要用于组织小微企业开展现代技术、现代金融“双对接”活动、组织小微企业专场培训以及媒体宣传、网站维护等方面。各县区应创造条件,专项安排小微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二、加大重点产业小微企业培育力度。开展小微企业成长典型的评选活动,每年全市评选从事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新兴业态的成长典型100家。对规模(限额)以下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以上年实缴税金为基数,当年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对新增实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给予补助,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50%,第三年补助30%。鼓励小微企业扩大再投资,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以分红或股权转让所得在一年内用于落户市区项目再投资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经批准给予奖励。
  三、鼓励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鼓励小微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融资,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2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10万元,并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融资的,给予1%的财政奖励,财政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50万元。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改造提升,对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的,经认定,当年融资租赁生产设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其融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其对工业小微企业担保日均担保责任余额0.5-1%的业务补助,单个担保机构最高年度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且小微企业日均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在注册资金2倍以上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待结案后按担保实际损失的5%进行补偿,年最高补偿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大力推进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新办科技型小微企业正常生产一年后,其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其购买技术或专利发生的直接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对新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入驻市级及以上小企业创业基地满三年的,按其三年内所缴纳房租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在孵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5年内给予全额奖励。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符合招收重点人群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六、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引导社会力量开办建设民营科技孵化器,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建设管理,但在种子资金、项目扶持上给予倾斜支持。鼓励各产业园区、各大企业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科技孵化器等众创空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按照“自愿、公开、效能”的原则,建立一批具备一定数量规模、产业集聚效应、引领示范作用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重点培育基地,对新认定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重点培育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原已认定的省、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不再认定和奖励)。
  七、推动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全市优势小微企业品牌培育库,在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认定中,重点培育金属新材、绿色家居、现代纺织、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健康产业、休闲旅游等产业的小微企业。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知名商号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首次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小微企业奖励2万元。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补助奖励仅限于在市本级范围注册的,依法经营并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小微企业。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资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意见中涉及的资金按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归口部门专项资金渠道支出,涉及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各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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