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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湖政发[2015]32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19
实施时间: 2015-11-19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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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资源利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962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国土资源利用水平
  (一)建设用地
  1.推进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改革单一按行政区域、经济总量指标“切块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方式,建立存量土地盘活、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土地产出效益等指标与规划空间、新增用地指标分配挂钩制度。根据产业、行业和企业经营等情况,区别确定30年、40年、50年不等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牵头,全面落实。)
  2.创新“城中村”改造推进机制。支持多渠道实施“城中村”改造,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和有效监管机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引入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改造。(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牵头,“十三五”期间实现突破。)
  3.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深入推进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市国土资源局牵头,2017年取得成效。)
  (二)林地
  4.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统筹林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加强林地用途管制和占补平衡,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纳入项目联审制度。(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2016年启动。)
  5.推进现代林业经营制度改革。规范推进集体林权流转,积极培育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推动林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对新增林下经济基地500亩以上的企业,参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标准给予政策扶持。争取开展林下经济农业保险试点。(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2015年启动。)
  6.完善林业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区位分布、林分质量,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林业生态补偿机制。全面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对商品林中禁伐的天然阔叶林,参照国家生态公益林给予补助。(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牵头,2017年底前启动。)
  (三)矿产
  7.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按照资源开采量以“自用为主”的原则,逐年压缩开采规模。引导地方国资参与采矿权出让竞标,优化矿山产权结构。建立采矿权出让政府基价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区所得部分,参照市比例提取资金,集中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灾防治等地矿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牵头,2016年启动。)
  8.完善治理备用金管理。对分期设置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前一轮采矿权人可将其缴纳的治理备用金和相应的治理义务同步移交给后一轮采矿权人。因矿山企业放弃或拒绝履行治理义务而不予返还的治理备用金上缴同级国库,统筹用于矿山所在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牵头,2016年启动。)
  二、提高水资源利用水平
  (四)生产用水
  9.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实施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理清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前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探索全新管护模式。(市水利局牵头,2015年启动。)
  10.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根据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探索实行不同生产行业和企业的差别化用水定额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用水实时监控。加强不同区域和种植业样点用水数据观测和评估,推进样点灌区和典型田块的量水设施建设和维护,逐步推行农业灌溉用水计量。(市水利局、市建设局牵头,2015年启动。)
  11.完善市场化机制。对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施差别化水价。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或对象,先行探索开展水权交易,利用市场手段优化水资源配置。(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2015年启动。)
  (五)非生产用水
  12.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加强对居民的节水指导,鼓励采用节水型器具。公共建筑要分类安装用水计量设施,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全面落实。)
  13.加强供水系统实时监测。建立分区计量监测与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各区域用水情况,有计划地对每个目标区域逐个进行监测,实现对整个管网漏损率的全面控制。(市建设局牵头,2015年启动。)
  14.推进居民用水价格改革。深化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价格改革,完善市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分步推行建制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牵头,2016年启动。)
  (六)非常规水资源
  15.建立和完善价费形成机制。建立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市场化价格机制。完善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改革工业污水处理费仅按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计征的办法,建立按入网污水中有害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的收费制度。(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牵头,2016年启动。)
  16.优先利用再生水资源。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非居民用水项目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较大规模商业设施等项目配套建设中水设施。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按照标准配套建设雨水蓄积设施。(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牵头,全面落实。)
  三、提高能源使用水平
  (七)电力
  17.支持分布式电源发展。支持各类主体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各类分布式电源。重点支持屋顶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合理发展地面光伏发电。依规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支持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上网,完善和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相关支持政策。(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市发改委牵头,全面落实。)
  18.优化电力需求管理。开展电能替代示范试点,强化电能供应保障和配套服务,加大对“煤(油)改电、港口电能替代”等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重点用能企业用电实时监测,指导和推动节电技术改造。(市经信委、国网湖州供电公司牵头,2015年启动。)
  19.实施差别化电价。全面推行企业用电分类综合评价,逐步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全面落实。)
  (八)煤炭
  20.严控项目新增用煤。原则上不再新建直接燃煤的工业项目。对有助于延长产业链,附加值高的项目,在出具可核实可追溯的用煤等量置换方案后,方可进行项目节能审查。(市经信委牵头,深化完善。)
  21.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开展热电企业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网络延伸,加快实现市级以上工业平台集中供热全覆盖。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2015年启动。)
  (九)天然气
  22.完善天然气推广使用机制。优先支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申报各级政策扶持计划。政府投资的冷热电负荷需求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工业用户,推行设备能效标识制度,研究推广先进节气设备和技术。(市发改委、市质量技监局牵头,2016年启动。)
  23.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按照满足不同合理用气需求,对居民生活用气量进行分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建立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牵头,2015年启动。)
  四、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十)农业废弃物
  24.支持商品有机肥开发利用。支持商品有机肥的生产、推广应用,促进畜禽粪资源化利用。对施用商品有机肥且与本地有机肥加工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给予一定补助。(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牵头,全面落实。)
  25.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建立完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联村干部向所在乡镇缴纳秸秆禁烧保证金制度。引导秸秆直接还田、循环利用还田和工业化利用。积极支持分布式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降低收运成本。(市农业局、市发改委牵头,深化完善。)
  26.加强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鼓励和引导农业和农药生产经营者回收废弃包装物,鼓励采用可降解包装材料,建立完善农药包装物“集中回收、环保处置”市场化运行机制。(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牵头,2016年启动。)
  (十一)工业废弃物
  27.加强规模化综合利用。推进特色块状经济的循环化改造,积极支持服务于区域或者行业的工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支撑性项目,并优先申报国家和省投资计划。(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深化完善。)
  28.支持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大工业废弃物高效利用相关技术的科技攻关力度,加快推广应用技术可行、效益较好的新技术。各类科技项目资金安排要支持废弃物高效利用技术研究和推广项目。(市科技局、市经信委牵头,全面落实。)
  29.严禁违规处置行为。严禁将工业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大对工业危险废弃物随意处置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牵头,全面落实。)
  (十二)建筑垃圾
  30.完善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快推进市场化进程。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运营单位失信惩诫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市建设局牵头,深化完善。)
  31.支持再生产品利用。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鼓励使用再生建筑产品,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购再生建筑产品。(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十三五”期间实现突破。)
  (十三)生活垃圾
  32.推进垃圾分类处置。在现有的垃圾分类试点单位、小区和农贸市场,探索采用垃圾袋编码专袋专用等垃圾分类措施。采用先粗分、后细分的方式,平稳有序地推进垃圾分类的扩点扩面工作。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废旧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市建设局、市商务局牵头,2015年启动。)
  33.促进餐厨垃圾综合利用。采取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方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理行为,加快推进回收体系和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行政执法局牵头,2016年启动。)
  34.加强特许经营管理。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对垃圾分类、收运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强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标投标管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深化完善。)
  35.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谁生产,谁付费”原则,研究确定生活垃圾收费的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缴途径和使用办法,适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十三五”期间实现突破。)
  36.强化垃圾处理设施实时监管。建立垃圾处理设施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垃圾处理量、污染物排放、上网发电量等运行情况,作为结算垃圾处理费、排污费、发电费的依据。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运营企业,责成其进行升级改造。(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国网湖州供电公司牵头,深化完善。)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三县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实施意见。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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