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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发[2015]36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22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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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2日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两类。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设定等级,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和重大工程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第六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以及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自然科学类: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发明类: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技术开发类:在技术开发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社会公益类:在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重大工程类: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下列单位和专家(以下统称为推荐人)之一推荐: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区人民政府;
  (四)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由有关专家、学者、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中专家、学者的比例不低于80%。
  评审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如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的个人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
  (一)审阅材料。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审阅材料;
  (二)陈述答辩。现场听取学科(专业)组推荐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的陈述答辩;
  (三)听取汇报。现场听取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市科学技术奖初评情况及二、三等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汇报;
  (四)投票表决。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成果进行记名投票,按照得票数多少产生拟授奖人(项目成果)。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80%及以上。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拟授奖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拟授奖项目成果应获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数。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拟授奖项目成果应获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数。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应向社会公示拟授奖人(项目成果),公示期为1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每人3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在市科技发展专项中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五年内不得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有前款情形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推荐人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一)有收受贿赂行为的;
  (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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