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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发文文号: 湖政通[2015]3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1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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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实现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市区土地、房产、林地等不动产登记有关职责整合划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内设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成立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同时下设吴兴分中心和南浔分中心,承办具体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权利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事项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不动产登记过渡期
  2016年6月30日前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其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工作的过渡期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规定执行。
  四、不动产登记证书发放
  过渡期内,实行“老证新章”,市、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分别颁发土地、房产、林地(林权)等权属证书或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加盖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吴兴区、南浔区分中心使用编号章)。
  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市、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颁发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来依法颁发的各证继续长期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予以换新证。
  五、不动产登记职责区划
  (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包括中心城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吴兴区高新区荣丰村(含)及大钱港以西,八里店镇318外环线及紫金塘港以西,道场乡南郊风景区(含)及其以北范围。
  (二)吴兴区分中心
  除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记范围以外的吴兴区行政管辖区域。
  (三)南浔区分中心
  南浔区行政管辖区域。
  六、不动产登记受理点
  市区按照区域划分分别受理不动产登记,共设有3处办理地点:
  1.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地址:湖州市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咨询电话:0572-2216897。
  2.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19号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一楼,咨询电话:0572-2536879。
  3.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向阳路601号南浔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0572-2909831。
  湖州开发区有关窗口单位不再行使不动产登记职能。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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