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13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12-30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 冀国税发[2004] 2004/5/1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上海绅纲机械厂等企业享受福利 沪税流[2001]10 2001/4/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5年12月份企业实体吸纳 沪地税函[2016] 2016/1/2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服务非公有 赣地税发[2011] 2011/5/2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 内地税传发[200 2003/9/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 江苏省国家税务 2012/8/29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二期] 2020/6/8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 赣地税发[2012] 2012/6/25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商务厅山东 鲁财税[2023]22 2023/10/1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 闽国税发[2004] 200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