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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杭政办函[2015]175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25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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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四张清单一张网”的建设,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监管的重点和内容
  (一)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并采取在线监督、日常检查等方法进行监督评估,确保下放事项规范有序运行。
  3.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对商事制度改革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要重点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平台和在线审批系统,实现各有关职能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建立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
  4.调整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事项。对转入政府内部审批和日常管理的事项,应严格限制审批,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调整为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类别的事项,应把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服务需求作为管理重点。
  5.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二)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监管。
  1.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结合简政放权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未被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设置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2.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在清理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对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原因需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或在简政放权、权力下放过程中,因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等原因导致对应中介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要按照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予以变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推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在投资项目审批中,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超出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范围另设前置中介;开展行业标准化建设,提高各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水平;督促各中介机构严格遵守服务事项目录中明确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承诺等规定,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对服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依据《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行监管。
  围绕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重点领域,切实加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对投资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协同监管。
  1.项目前期审批。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通过在线审批系统等平台,落实项目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实现部门间并联审批和审批信息共享,确保项目开工前完成各种审批手续。
  2.项目开工前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组织规划、卫生、消防、交警、人防、气象、林水等部门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由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并限时出具审查或批复意见。
  3.项目建设现场监管。由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消防、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设过程监管制度,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环保设施等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定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对具备条件的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限时出具验收和整改意见;对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需要试运行后出具验收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加强试运行期间的检查和检测,确保项目建成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
  5.项目投产运行督查。落实事后监管制度,采取常态化巡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投产后规范运行。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一)明确行政监管责任。通过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边界,特别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职能部门间的监管权限范围,形成分工明确的工作责任制,确保不留监管“死角”和“盲区”。根据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和调整情况,科学划分和依法界定上下级监管权限,建立动态化管理制度,切实增强职能部门主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构建责任边界范围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健全行政监管方式。
  1.完善日常监管方式。制订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监管依据、监管原则、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保障措施。向社会公开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行业技术、安全卫生等标准,以及监督检查的对象、方式、措施和计划。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方式,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双随机”(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强抽查结果运用,提高监管效能。
  2.推进监管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扩大对监管领域特别是涉及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领域的在线实时检测范围。综合应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技术,加快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管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充分利用在线监管系统、项目并联审批和稽查系统,实现项目审批和建设在线监管。
  3.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风险防范。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区域内产品质量、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具有潜在损失重大环节和领域的监管,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
  (三)建立协同监管制度。
  1.围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结合“先照后证”“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以及“多证合一”等改革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2.对跨部门合并审批事项,由市编委办会同市审管办、市法制办,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受理和办理,并在明确各部门责任基础上,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3.围绕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核准目录以外企业投资项目和“零地”技改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由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牵头,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探索实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实时交换和共享项目信息;发挥项目稽查监管作用,健全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查系统,联合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强化综合性稽查。
  (四)创新监管执法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推动监管重心下移,逐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优化执法层级,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执法范围,避免重复执法。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比较突出、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的执法领域探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根据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完善社会监管机制
  (一)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在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基础上,由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依法逐步将工商、税收、金融、社保、交通、安全、环保、司法、旅游等信用类别的监管信息纳入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自然人信用数据库;按照“一平台四体系”(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核心,构建信用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应用体系和信用工作保障体系)的建设要求,加强市信用平台建设,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信用地方立法工作,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统一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完善信用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各项制度,推动政府、行业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依法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主体纳入信用管理系统,方便社会公开查询。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综合运用行业惩戒、行政惩戒、司法惩戒等手段,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惩戒机制。
  (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产品和服务质量、操作规程、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发挥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完善行业自律基本框架,加快行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认证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通过修订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强化行业自律。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去“红顶化”,放宽检验检测市场准入,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工作,为政府和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三)促进社会共治共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公开的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及时公布行政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整合公众举报投诉受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消费维权、产品服务质量、环境保护、违法经营、项目违规建设等方面问题。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鼓励新闻媒体客观反映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违规经营、违规建设、侵犯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增强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能力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督促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
  (二)加快制度建设。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明确的监管事项以及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对下放事项,要督促承接单位抓紧建立配套监管机制并提升基层承接能力,有关制度机制建立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审管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责任清单制定和审批事项承接情况,出台监管实施意见,健全完善监管措施,其中对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核准目录以外企业投资项目和“零地”技改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以及市区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要抓紧制定部门协同监管办法。
  (三)强化督促落实。市审管办要会同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应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纳入部门绩效管理,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等方式,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监管执法,未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或因监管不到位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出现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意见自2016年1月26日起施行,由市审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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