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国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付2012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等两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2-2
实施时间: 2016-2-2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2012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2012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将于2016年2月23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204”,证券简称为“国债1204”,是2012年2月23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1%,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55元。
  二、2012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215”,证券简称为“国债1215”,是2012年8月23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9%,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695元。
  三、本所从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22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四、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2月22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6年2月23日除息交易。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支付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11/6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四期]国债等四只债券利息 2016/1/22
关于支付2008年记账式[二十五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5/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 京国税发[2002] 2002/4/5
关于支付2008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 2015/11/13
关于支付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 2016/1/28
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等两只债券利息有 2015/11/27
关于支付2011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2/18
关于支付2008记账式[二十三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