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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6]2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21
实施时间: 2016-1-21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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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自2011年行业规范整顿后,我市颁发首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至今已近5年,即将期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粤金函[2016]2号,见附件1)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换证对象为深圳市内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该证即将到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和再担保公司。(2016年6月底前许可证到期的融资担保公司名单见附件2)
  注:未在附件2名单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经营许可证到期前90天,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自行向我委提出换证申请。到期前30天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
  二、换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已经整改到位,即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有从事非法金融和禁止性业务的行为,无抽逃挪用资本金等行为,或者申请换证时以上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二)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申报日前6个月有融资担保新增业务发生。
  (三)目前至少与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授信合作协议且在有效期内有实际业务发生。
  (四)股东及股权结构、注册地址与监管部门核准内容一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实际履职的董监高人员与监管部门核准人员一致。
  三、换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公司最近2年(2014年、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公司所有账户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对账单(原件)。
  (三)申报日前6个月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原件)。
  (四)与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在有效期内的授信合作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与公司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最新在保业务情况表(包括客户名称、贷款金额、在保余额、放款日、到期日等信息,原件)。
  (六)公司最近2年(2014年、2015年)诉讼保全和履约担保业务情况表(原件)。
  (七)公司组织架构图(原件)。
  (八)公司在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九)公司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原件)。
  (十)公司员工花名册和社保参保人员名单(原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多页可盖骑缝章),加封面和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胶装后交我委(中小企业服务署)。
  四、换证程序
  (一)申请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前90天向我委提出换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到期前30天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
  (二)审核
  收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换证申请材料后,我委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提出意见,如符合有关要求则同意换证,并在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换发经营许可证;如不符合有关要求则不予换证,撤销申请人许可证,并给予书面批复。
  (三)换证
  换发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上进行公告;不予同意换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收到书面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缴许可证原件,逾期不缴回的,我委将依法收缴。
  五、分类处理
  (一)对合规经营、正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予以换发五年期的经营许可证;
  (二)对无重大违规经营行为,申报日前6个月内没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但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授信合作协议的,予以换发一年期经营许可证,如换证后一年内无发生实际融资担保业务则不再续证;
  (三)对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没有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申报日前6个月内没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但2015年与省内法院有新发生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或2015年履约担保业务在保余额达到净资产3倍以上的,予以换发一年期经营许可证,如换证后一年内无发生实际融资担保业务则不再续证;
  (四)对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但已经整改到位的,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授信合作协议的,给予换发一年期经营许可证,如换证后一年内无发生实际融资担保业务则不再续证;
  (五)对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但案件一直没有结案的,或违规行为未整改到位的,暂不予以换证;
  (六)其他情况均不予以换证,对于不予以换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我委将收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六、工作要求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自身持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延续或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申请换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控制风险和拓展业务的能力,认真开展换证工作;自愿退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处理好在保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委提交退出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2.2016年6月底前许可证到期的融资担保公司名单
  (联系人:赵健;联系电话:83051682)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21日

相关附件:
1.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pdf    
2. 2016年6月底前许可证到期的融资担保公司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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