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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5]5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28
实施时间: 2015-12-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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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我省现有残疾人215.7万,残疾人的总体生活水平与全省社会平均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要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或者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可在低保标准范围内实施分类施保,提高其救助水平。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依申请给予临时救助。 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要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补贴标准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和完善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代缴保险费。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率和待遇水平。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五)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山西省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晋残联[2014]57号),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对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吸纳符合条件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援助力度,创建残疾人实训基地、就业创业基地、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及盲人按摩示范店,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辐射和带动更多残疾人致富。积极推进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各地要安排不低于15%比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发展残疾人网络就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七)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山西省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12]106号),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的支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八)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为残疾人有效开展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求职定向指导、职业康复、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发展残疾人家庭手工业,建立完善残疾人家庭手工业服务体系,开辟残疾人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渠道。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或辞退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九)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控制残疾发生率。加强对残疾人的婚育指导,开展残疾儿童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评估。市、县两级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康复服务机构,形成市、县级康复机构为支撑、社区康复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残疾报告制度,做好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工作,加大政府对筛查工作的经费投入,形成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力度,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对16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少年提供康复救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行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十)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山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晋政办发[2014]55号)及后续行动。推行全纳教育,鼓励普通学前教育机构接收残疾幼儿,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或附设特殊教育班教学。各地要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在读的残疾儿童按照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建立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资助保障长效机制,要制定具体、明确的支持方案和分担比例,对接受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免收学费并提供免费教科书,发放助学金和交通补助,同时将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生纳入当地残疾人生活补助范围。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逐步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50%拨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教师和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班建制的特殊教育班级教师的补贴。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学生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一)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辅助器具和导盲犬。
  (十二)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实《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乡发展建设同步。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要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设市城市、县城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学校、社区、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省、市、县三级政府安排资金,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使其正常发挥功能作用。机场、车站、金融机构、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商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视作品和节目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讯产品方便残疾人使用,加快推进市级以上电视台开播手语节目,县级电视台逐步开播手语节目。 推进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的落实。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十三)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集善工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十四)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党员结对帮扶”等群众性助残活动和志愿服务。倡导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支持残疾人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弘扬扶残助残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
  (十五)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将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重点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鼓励和扶持残联系统服务机构、社会助残组织及民办社会服务机构中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完善科学评估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十八)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落实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规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的相关政策。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各地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十九)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制定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康复等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畅通残疾人反映、反馈问题的渠道。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省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相关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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