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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6]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21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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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保险监管,完善责任保险数据统计,我会研究制定了《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制度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6年5月开始报送2016年4月报表。
  统计工作联系人:葛士桂 010-66286239
  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 010-66286110
  屠晓东 010-66288379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月21日
  责任保险统计制度
  (试行)
  一、总说明
  (一)统计内容。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包括2张报表(详见附表)。具体包括:表1责任保险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表2责任保险分险种监管业务报表。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不影响各公司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统信系统)的数据报送。
  (二)报送单位。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
  (三)报送频度及时间。
  各表报送频度为月报。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月后15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四)报送方式。
  责任保险统计报表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访问地址:http://10.254.1.67)报送。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2016年3月前完成本公司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改造工作,以满足本统计报表的数据需求。
  (五)测试要求。
  2016年4月1日-10日,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登录创新系统进行数据测试,4月15日前试报送2016年3月报表,并妥善解决测试过程中出现的业务、技术问题。测试完毕,创新系统将清空所有测试数据。
  (六)报送要求。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2016年5月开始报送2016年4月报表。统计数据为自当年1月1日起的累计值,如:2016年4月签单保费为2016年1-4月的累计值。如部分险种未开展业务,则该险种数据报表应进行零报送。
  各表统计数据应当与统信系统数据保持一致。其中,雇主责任类合计统计数据、公众责任类合计统计数据、职业责任类合计统计数据、产品责任类合计统计数据、其他责任保险合计统计数据、责任保险合计统计数据应当与统信系统对应项目的统计数据一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产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产品、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产品统计数据总和应当与统信系统承运人责任险统计数据一致。各表仅统计各财产保险总公司按责任保险备案的产品数据。
  (七)历史数据补报安排。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补报2016年1-3月的统计表历史数据,补报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
  二、填报口径
  (一)部分险种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电梯、吊装等特种设备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产品:承保被保险人非因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及其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含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产品:承保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产品:承保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因质量缺陷,导致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及损害赔偿等经济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产品:承保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退货运费保险产品:承保网购行为中发生退货的运费支出。
  账户支付安全保险产品:承保因支付账户或密码及其他安全工具被盗取、冒用等原因造成的账户资金损失。
  专利执行保险产品:承保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保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获取证据、提起诉讼或仲裁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二)统计口径。
  承保企业数量: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的企业数量总和,其中法人机构按一家计算。
  承保人数: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的雇员、学生、医务人员、董监事高管等自然人数总和。
  承保项目、设备数量: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的项目(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房屋数量)、设备(如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承保的设备数量)、案件(如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的诉讼案件数量)、专利(如专利执行保险承保的专利数量)等数量总和。
  承保车辆、轮船数量: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的车辆或轮船数量总和。
  被保险人受益数量:在统计期内已立案且已结案的赔案中,直接受益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次的总和。
  受害第三者受益数量: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在统计期内已立案且已结案的赔案中直接受益的受害第三者受益人次的总和。
  共保业务中的签单数量、已决赔款件数、未决赔款件数、承保企业数量、承保人数、承保项目、设备数量、承保车辆、轮船数量、被保险人受益数量、受害第三者受益数量九个指标,仅由首席承保方统计,其他保险公司无须统计。
  其他未做特别说明的统计指标填报口径参照现行保险统计制度执行。
  责任保险费用分摊方法应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的规定执行。
  三、填报表式
  详见附表。
  附表:
  1.责任保险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
  2.责任保险分险种监管业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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