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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办秘[2015]23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29
实施时间: 2015-12-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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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60号)精神,推动军民融合发展,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支持、市场主导,军民融合、互利共赢,专业运作、持续发展的原则,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工作,以实际行动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二、全面做好军队商业保险服务工作
  (一)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险产品保障。
  支持我省保险法人机构根据驻皖部队风险保障需求,研究开发适用于军队房产、车辆、设备、物资等资产的财产保险品种以及信用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利用互助保险、设立附加保险项目等方式,解决军队特殊风险保障问题。探索建立军队重大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根据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风险保障需求,研究开发养老、健康、意外等多样化保险产品。我省保险分支机构要协助保险总公司开发符合我省实际的军人特色保险产品。保险机构要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保本微利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二)提供保险一站式服务。
  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军人保险服务部门,支持设立专门服务网点,满足军人保险业务需求。鼓励保险机构为军队购买商业保险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要以简洁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和服务等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支持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在线服务体系,探索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开展保全、客户回访,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建立快速受理、快速理赔、快速结案机制,确保服务高效、便捷。
  (三)健全军队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军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和人员保障,有效督办、处理军人保险消费投诉案件;建立军人保险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军人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保险消费争议。积极发挥我省保险行业合同纠纷裁决机制、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作用,高效、妥善化解保险纠纷。保险监管部门要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军人保险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
  (四)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开展军人商业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增强保密意识,建立完善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要求,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承保保险机构要与军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做好涉密信息保密工作;将经办军人商业保险的员工纳入保密工作范围,开展有针对性保密法纪教育;对军人商业保险业务实行单独代码、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在统计、财务、查询等功能上进行特殊处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军人商业保险业务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效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加大军队商业保险政策引导支持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工作,完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安徽保监局等部门协同合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保障,细化配套措施,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工作。保险机构要与参保军队单位建立对接机制,了解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保险需求,及时沟通解决保险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现军民融合发展。
  (二)优化保险服务外部条件。
  在符合保密规定前提下,军队单位为保险机构的项目风险评估、承保方案设计和精算定价提供必要基础数据。参保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要在记名投保、理赔账户确认、理赔凭证提交等方面,为保险机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风险管理等提供便利,在符合保密规定前提下,允许保险机构开展现场查勘定损等服务。对于特别重大的财产保险损失,如因保密原因,保险机构无法开展现场查勘定损等服务的,参保军队单位的上级军人保险主管部门应出具证明。
  (三)落实税收政策支持。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对保险机构开展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业务免征税收。
  (四)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健全新闻媒体、保险机构等共同参与的保险宣传工作机制,军队单位要为保险机构的保险宣传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军队单位是指驻皖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军队人员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供给制学员,以及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正式职工;家庭成员是指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驻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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