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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2015]6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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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近期相继出台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促进调结构、补短板、增供给,切实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统一市场准入。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二)坚持政府引导带动。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投入方式,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坚持投资运营提升。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推进投资运营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公私合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投资补助等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
  (四)坚持金融服务创新。创新融资方式和信贷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鼓励发展重点领域建设投资基金,支持开展股权、债券等融资。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五)坚持市场决定价格。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确保社会资本进入后能够获得合理收益。
  二、重点领域
  (一)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1.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机构为依托,完善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减免林权流转税费,引导林权规范流转,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公益林补偿稳步增长机制,探索建立林权收储机制。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探索通过政策性或商业性收储重点区位商品林、置换、赎买、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破解林农利益与生态保护的矛盾。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人社厅、财政厅等
  2.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林场、家庭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科学发展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有序发展森林旅游业和森林化学利用、生物质等非木质产品采集加工业,促进森林资源立体开发、循环利用,2015—2018年省财政每年安排7000万元扶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建立林木收储等平台,推动林业资源向资本转化。创新林业金融产品,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拓面,增加贷款投放。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旅游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等
  3.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及开发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为重点,通过委托治理、托管运营、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积极培育可持续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加快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环保行业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或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支持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等。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发改委等
  4.积极推动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完善排污权储备制度,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中介服务等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推动森林碳汇交易,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发改委、林业厅等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1.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各级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符合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等重大水利工程和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植物种植等各类水土流失治理开发工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BOT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加快推进宁德上白石水利枢纽、东山岛外引水第二水源工程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2.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或运营管理水利项目,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同等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和用地等优惠政策,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工程,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财政补助,有新增建设用地的,投资者可以分享新增用地收益,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开发权。投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蓄、引、调水项目,政府实行供水量兜底保护。没有直接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可以与经营性较强的项目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工程产权,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农业厅等
  3.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社会资本出资建设节水供水工程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4.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增效。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需要由政府制定价格的,既要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要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水利厅、财政厅等
  (三)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1.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全面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国有投资适当退出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为社会资本提供发展空间。进一步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既有优惠政策。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行业实行规模化经营,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市政道路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省内有实力的水务投资集团跨地区整合供水项目,实现规模经营、专业管理;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地税局等
  2.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民营企业从事市政公用事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样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购、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予以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国资委、财政厅等
  3.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产业园区“五通一平”和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管网等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晋江市、漳浦县、长汀县开展全国县城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国土厅、发改委等
  4.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建立完善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保障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对列入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要加强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住建厅、财政厅等
  (四)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1.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增强铁路投资实体公司的投融资功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发展基金。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鼓励对现有铁路场站及其周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通过项目资源组合配置、沿线土地开发合作、给予合理回报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干线铁路。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责任单位:省铁办、住建厅、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等
  2.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鼓励各类经济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托投资等方式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并享有无差别政策待遇。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所在设区市、县级政府可根据项目投资及交通量预测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企业以收益再投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支持其依法向社会融资,实行规模化经营。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积极探索符合普通公路公益性质的融资方式,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国税局等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水运、民航领域开放力度。完善港口管理一体化改革,落实同港同策,鼓励港航企业兼并重组,强化港航项目用地、用海保障,完善港口物流配套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干线、支线机场、通用机场及其临空产业园的开发建设,推进建设一批临空产业园、通用航空产业园(基地)。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等
  (五)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参与符合开发要求的水电站建设和技改,支持社会资本依据全省规划布局参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支持中核、中广核等有资质的投资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分布式能源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支持社会资本参股建设清洁高效煤电项目、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发电项目;在生物质资源有效落实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领域的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电力公司等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在国家统一规划布局基础上,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LNG接收站、城市配气管网和储气设施、油气管网等项目。鼓励有条件的社会资本控股的加油站进行汽车加气改造和汽车加气站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煤炭资源勘探和煤炭经营,支持符合开办煤矿条件的民营企业开采煤炭资源。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等
  3.理顺能源价格机制。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逐步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大用户直接交易。认真落实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调整政策,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电网、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等
  (六)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1.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按照国家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和具体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保障企业平等接入。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引导电信企业将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委托民营企业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维护服务。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落实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宽带乡村、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基站机房、通信塔、超级计算、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和地理空间框架平台社会化应用建设,推进北斗导航、地理信息、通信集成一体化应用。
  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国防科工办、通信管理局等
  3.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制定实施福建省政务信息资源登记汇聚和开放开发管理办法,加快政务信息资源集中存储和管理,建设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积极推进信用、教育、交通、物流、旅游、健康、农业、海洋、环保、就业、社保等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逐步有序开放政府数据,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市场力量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和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建设和大数据开发应用,打造大数据产业集聚区。
  责任单位:省数字办等
  4.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互联网平台。推行基于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服务外包制度,加大政府部门集中采购互联网企业服务力度。扶持一批面向全省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提升公共服务平台能力,扩大服务范围。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运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位置信息服务、物联网公共支撑、视频能力服务、多卡融合等公共平台项目。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所涉及的资源配置给相关企业建设开发互联网平台和应用。打造一批基于公共服务平台的家政服务、教育、培训、个人服务、广告创意、租赁、医疗等领域的互联网创新企业。
  责任单位:省数字办等
  (七)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1.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教育、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公办学校可与企业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办学机构和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医院。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将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单位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理顺政府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推动国有旅游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和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推进国有景区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景区营运。加快推进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提升场馆运营效能。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计委、教育厅、文化厅、旅游局、体育局等
  2.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旅游、文化设施建设。国家对股权比例未作限制的,允许民营资本控股。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厦门、莆田等地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医疗园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参与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体育企业发展和重大体育项目建设。推动省内有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开展资源整合,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投资旅游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建设旅游项目、举办旅游活动和旅游品牌营销,鼓励旅行社参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深化文化投资体制改革,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领域,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抓紧制定政府购买社会事业服务指导性目录,逐步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计委、教育厅、文化厅、旅游局、体育局、财政厅等
  3.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社会领域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部分涉企省级行政性事业收费,积极探索建立“零收费”制度。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可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方式给予扶持;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等
  4.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以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核定公立机构、非营利性机构提供基本服务收费标准。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三、机制保障
  (一)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1.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继续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筛选建立PPP项目储备库,简化审核程序,完善行业标准,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扶持政策,滚动推进PPP项目实施。已建成项目可植入PPP模式,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对通过竞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投资人、投资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子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等
  2.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依法依规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竞争择优选择项目业主;依法签订合作合同,明确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按照公共利益优先和合理收益原则,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等
  3.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实施部门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强化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运营服务标准的全程监督。加强运行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监测与评价结果作为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及合作期限调整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等
  4.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在合同中明确PPP项目的退出、接管路径,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稳定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按合同约定组织做好验收、移交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等
  (二)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1.探索创新信贷服务。将重点领域吸引社会投资形成的重大项目纳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基金优先支持范围,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服务。完善产权登记、评估、流转、风险分担和处置机制,支持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用于质押贷款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对收益稳定的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已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
  2.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大户等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服务机制。推进省级现代农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积极探索组合贷款新模式。探索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设立农村金融改革专项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助保贷”业务。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有效办法。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农业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
  3.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健全常态化的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对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形成的项目建立名录并加强推介,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和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为我省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项目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保监局等
  4.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依托省产业投资基金组建子基金,筹措资金投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促进政策性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相结合。加快设立省铁路股权投资基金,推动铁路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铁办、旅游局等
  5.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分类指导企业到境内外市场上市,或到场外市场挂牌,推动优质上市公司再融资。培育企业债券发行主体,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续期债券、债贷组合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支持发行城市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配电网建设等专项企业债券。按市场原则,通过有发债资质的担保机构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提供担保,支持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提升经营能力。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各地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等
  (三)加强项目服务和用地保障
  1.简化项目审核流程。各级各部门要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签署后,对必要的审批手续可并行办理,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责任单位:省有关行政审批单位
  2.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协同推进投融资机制创新,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落实分工要求,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公布重点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及布局,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促进社会资本加快进入相关领域。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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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 沪府办发[2018] 2018/3/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 绍政办发[2016] 2016/8/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 渝府发[2015]27 2015/5/7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 津政发[2001]53 2001/7/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 豫政[2015]14号 201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