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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3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4
实施时间: 2014-4-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9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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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4〕34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的批复》(黑财综〔2013〕127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
  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教师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其中原由省教育厅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改为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收取。
  二、收费标准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考试费笔试部分每人60元,面试费每人80元。对笔试不合格未参加面试的不得收取面试费。
  三、教师资格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履行职能需要,通过预算统筹安排。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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