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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3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21
实施时间: 2014-4-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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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批准继续收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的函》(黑公函〔2014〕6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3〕31号)执行期将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1〕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包括理论考试费和实践操作考试费)
  二、收费主体:省消防协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黑龙江)站〕
  三、收费对象: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人员
  四、收费标准:理论考试费和实践操作考试费收费标准见附件。其中,消防行业初、中、高级工理论考试费含上缴公安部每人10元的考务费,实践操作考试费含上缴公安部每人5元的考务费。消防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费含上缴公安部每人15元的考务费,实践操作考试费含上缴公安部每人10元的考务费。
  考试费用已含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场租、监考等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在考试费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4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附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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